去年4月,產婦趙女士前往濟寧市某醫院待產,其間測量血壓和監聽胎心均正常,不料27小時后卻被告知胎兒已經死于腹中。趙女士悲憤之下將該醫院告上法庭,要求院方賠償11萬余元。此案經三次開庭審理,近日,在濟寧市中區人民法院的調解下,醫院賠償趙女士4萬元。
2007年4月6日,懷胎36周的趙女士因肚子間隔疼痛,由丈夫陪同去濟寧某醫院診療。醫生檢查診斷為先兆早產,作出了“保胎診療,若保胎失效即行分娩,必要剖腹產”的診療計劃。據趙女士講,入院后醫院即為她靜脈注射抑制宮縮藥物硫酸鎂,第二天早8點左右再次注射了硫酸鎂注射液。但醫院未按常規對她作B超檢查,也未按規定進行胎心監護,而是盲目采取保胎措施,導致胎兒死亡。
趙女士的代理律師認為,入院時胎兒還好好的,那么短的時間內胎兒死亡,最大的可能是窒息缺氧所致,而注射硫酸鎂過量或變質均能致使胎兒窒息,因此導致胎兒死亡的直接原因極有可能是醫院對患者注射硫酸鎂失當,胎兒窒息死亡。
據此,趙女士認為醫院沒有盡到護理、治療責任,要求院方賠償其相應經濟損失。
作為被告的醫院答辯稱:原告到醫院診療,診斷為先兆早產,醫院鑒于產婦的情況采取了保胎治療。胎兒死亡分娩后檢查發現,胎兒臍帶過長,羊水過少,因此導致胎兒死亡的原因主要是臍帶繞頸、羊水過少所致。醫學會鑒定結論認定胎兒死亡原因系羊水量少,胎兒宮內發育遲緩,宮內感染。根據醫學會的鑒定結論,產婦入院時應按常規行B超及化驗檢查,指導住院治療,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違反診療常規情況,但不是胎兒死亡的原因,所以醫院承擔輕微責任。
此案經三次開庭審理,法院作了大量的調解工作,最終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由院方一次性賠償趙女士醫療費等費用4萬元。(記者 王秀華 通訊員 劍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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