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我國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已明確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但由于性騷擾案件取證難等原因,還是給一些受害女性帶來了很大傷害。對此,參加婦女十大的代表們提出,應加強立法,增加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規,給女性朋友以切實的保護。
“性騷擾之所以在一定范圍內存在,有很多原因。”來自海南的法律界女代表陳洪娟分析說,一部分原因是婦女的傳統觀念,怕說出來被人看不起,還有一種原因是取證難,一些勇敢站出來維護自身權益的受害者,面臨取證、概念界定等一系列司法難題。
“性騷擾是一種性別歧視。”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夏吟蘭代表說,性騷擾的核心是有權者對無權者的騷擾,這是侮辱女性人格,侵犯女性人身權利的惡劣行為,對女性的身心造成極大的傷害。
還有代表表示,目前,職場已成為性騷擾重災區。上下級之間、同事之間、業務往來方之間性騷擾案件日益增加。強勢方往往利用工作便利,對弱勢方實施性騷擾。這種交換型性騷擾隱蔽性強、取證難度大,受害者往往有苦說不出。
此外,圖片曖昧的小廣告、言語露骨的短信等不同形式的性騷擾仍在擴大,對很多女性造成了傷害。
代表們認為,性騷擾之所以屢禁難止,主要是由于我國法律法規在這方面的可操作性不強,所以婦女保護自己免受性騷擾的時候手中缺少有可用的利器。
“面對侵害,女性朋友應增強勇氣,勇敢地站出來說‘不’!”陳洪娟說,目前,在我們國家的刑法中還沒有性騷擾罪,只有流氓罪,而且標準還不十分明確。因此,國家有關部門應加強立法,明確構成侵權的要件、具體尺度等,只有從法律條文角度更加規范,才能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
據介紹,江蘇省今年初在全國率先以地方立法形式具體界定“性騷擾”范圍,并明確“禁止違背婦女意愿,以含有淫穢色情內容的語言、文字、圖片、電子信息、肢體動作等方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重慶、福建、河南、河北等省也相繼做出了類似規定。
代表們呼吁,只有嚴懲,才能以儆效尤,婦女權益的保障需要操作性強的立法保護。(王茜、吳晶晶、楊維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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