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某熱電有限公司經理張建國和負責煤炭采購的副經理李步祥在操辦公司向一煤炭經銷商采購煤炭的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在一年多的時間里共同收受煤炭回扣款229000元,并予以瓜分。10月27日,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張建國、李步祥二人提起公訴。
張建國,山東省無棣縣人,案發時系某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副縣級),李步祥浙江省平陽縣人,案發時系溫州市能源利用檢測中心副主任(正科級)。兩人于1999年左右開始分別擔任溫州某熱電公司總經理和負責煤炭采購的副經理。
2000年3月份左右,該熱電公司準備另定煤炭供應商,張建國和李步祥經人介紹聯系了煤炭供應商馮某,雙方簽訂了煤炭采購合同。2000年7、8月份,張建國和李步祥到寧波找馮某,稱公司在煤炭采購運作過程中需要活動經費和管理經費,讓馮某每噸煤給他們些回扣以用作不能報銷的費用,馮某怕失去熱電公司這個大客戶只好同意了。
談妥后,馮某基本上按月開具發票跟熱電公司結算,結算后就將回扣用現金交給李步祥,然后李步祥再按事先與張建國的約定將回扣的錢與其平分。2000年7、8月份,馮某將第一筆煤炭回扣款25000元送給李步祥,扣除給他人的有關勞務代理費2000元后,李步祥分得11000元,張建國分得12000元,據為己有。2000年9月,馮某在李步祥辦公室再次將煤炭回扣款25000元送給李步祥,扣除給他人的有關勞務代理費3000元后,李步祥與張建國當場予以私分,兩人各有11000元落入腰包。
2000年7、8月間至2001年年底,張、李二人先后十次收受李步祥送予的回扣款共計229000元,其中張建國分得115000元,李步祥分得114000元,均歸個人所有,平均每月收受“月供”6千余元。
面對檢察官的審訊,張、李二人都稱拿了這些錢其實心里也很不踏實,但貪欲還是讓他們一次次地伸出手,直至案發才悔之晚矣。
經辦檢察官認為,被告人張建國、李步祥在擔任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人員期間,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他人回扣各115000元和114000元,均歸個人所有,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記者 陳東升 通訊員 王純 葉英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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