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一天然氣公司出納挪用公款350余萬 領刑6年
2008年10月31日 16:48 來源:寧夏網 發(fā)表評論
寧夏長寧天然氣有限公司原出納姜某,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350余萬元。10月17日,銀川市興慶區(qū)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5月至2006年1月,姜某一直擔任長寧天然氣有限公司出納,其采取直接開具現(xiàn)金支票和開具“大頭小尾”支票(即支票金額小,存根金額大)的方法,挪用公款3580257元,用于個人使用和進行營利活動。2007年11月至12月,姜某將其挪用的公款包括利息交還給原單位。2008年4月15日,姜某到銀川市人民檢察院自首,在開庭審理時對其犯罪事實未表異議。
法院認為,姜某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但其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姜某案發(fā)前退還全部挪用的公款,且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寧夏網-新消息報 柳文濤 李秀蓉)
【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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