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31日對北京碧溪廣場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一審判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北京碧溪廣場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判處北京碧溪廣場有限公司、北京騰飛物業投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王寶平4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據介紹,王寶平任北京碧溪廣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期間,為給公司及相關企業籌措經營資金,于2002年12月至2005年間,以定期支付固定高額回報、保證回購、無風險投資等條件為名,隱瞞北京碧溪家居廣場部分樓層被抵押給銀行的事實,將碧溪家居廣場A、B、E、F段樓層進行網格式等份劃分,并設定由公司及王寶平控制的北京騰飛物業投資有限公司委托經營的方式,指使并由王勇平、侯錦具體負責向社會公眾出售碧溪家居廣場附租約的產權式商鋪,非法吸收5000余人的資金共計7.61億余元。
2003年,碧溪家居廣場打出“16萬產權商鋪熱賣”廣告,投資者購買即可得到每天每平方米4元的日租金,此后先后有5000多人購買碧溪廣場產權商鋪。在發生資金鏈斷裂后,碧溪廣場悄然關門,所有投資者不但未有收益,本金亦無法追回,這一事件引起社會極大關注。
根據媒體報道,在此期間有大量投資者通過各種途徑維權,甚至有投資者留下遺書后服毒自殺,希望能夠追回投資款。法院認為,北京碧溪廣場有限公司以銷售附租約產權式商鋪的形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其行為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數額巨大;王寶平身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不僅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起意決策者,而且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勇平、侯錦身為該公司財務經理、銷售總監,受王寶平指使,參與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均為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法院還認為,北京騰飛物業投資有限公司系被北京碧溪廣場有限公司控制和利用的工具,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的證據不足。
為此,法院分別判處北京碧溪廣場有限公司、北京騰飛物業投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王寶平4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判處北京碧溪廣場有限公司財務經理王勇平1年零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判處北京碧溪廣場有限公司原銷售總監侯錦1年有期徒刑,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繼續追繳北京碧溪廣場有限公司違法所得發還各受害人。(記者李京華、公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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