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錢買平安,平安促發展”,在陜西省神木縣公安局大柳塔分局領導的倡導下,11月8日上午,位于內蒙古鄂爾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烏蘭木侖鎮的神東賓館迎賓樓二樓會議室里,神木縣公安局大柳塔分局向前來參加座談會的70余煤老板現場收取“贊助費”300余萬元。(11月9日《三秦都市報》)
神木縣公安局大柳塔分局收“贊助費”的理由可謂理直氣壯:“公安機關經費緊張”——既然公安機關保一方平安,那么大家的事情就應該大家辦,各煤老板就應該承擔起解決經費不足的重任來;“花錢買平安”——煤老板的錢不會白花,拿人錢財替人消災,金錢換來的將是無價的警方保駕護航。
要駁斥這兩個“歪理”,就需要先搞清楚,為什么警方的經費不能直接從企業里“拉”?
警方的經費來自財政撥款,財政撥款來自從企業的稅費征收。之所以要在警方和企業之間增設稅務局、財政局等機構,而不讓警方直接“收稅”,除了是因為稅費需要在更廣的層面進行統籌調配外,還因為要在納稅人和用稅戶之間建立一種“平衡關系”——由納稅機構之手轉移到用稅戶之手的稅費具有公共性質,與政府機構提供的公共服務角色相輔相成。另外,由專業的稅務機關收稅,遵循依法納稅原則,即稅種與稅率皆依法設立,充分考慮了納稅人的承受能力及收稅行為的平衡性和科學性,能夠避免“寅吃卯糧”等不可持續的透支性行為激化社會矛盾。
更重要的是,必須遏制警方及一切公權部門手中的權力,防止它們為了自己狹隘的部門利益而私設收費項目,模糊自己的權力界線,成為一個“利益機構”——這樣一個利益機構,容易出現錢大于法的錯誤認識、權錢交易等非法行為,也容易給寄居在這些機構中的敗類分子“大顯身手”的機會。也正因如此,國家一再強調擔負罰沒款等收費職責的單位要實行“收支兩條線”。一個養成了自收自支習慣的執法單位,如同一條“貪吃蛇”——貪錢的同時也在吞噬著自己的公信力。這樣一個單位你能期待它發揮怎樣的公共服務使命?
警方收“贊助費”,其實是在預售自己的“執法權”、“威懾力”。在礦難頻發的當下,大家對“封口費”應該不會陌生,其實,“贊助費”的乳名就是“封口費”。煤老板所要的“平安”跟一個平頭百姓所要的“平安”決然不是一個概念,拿了煤老板的錢哪兒有不為煤老板服務的道理,煤老板需要什么樣的服務警方心知肚明,否則兩方也不會一拍即合。如此拉來的贊助到底效果如何,買方需要驗貨,賣方需要展示,其實很簡單,一場礦難就見分曉!
比起以公家的名義公然索要贊助費來,更可怕的是某些公權部門的領導與煤老板私下訂立的假公濟私協定。它也有一個乳名叫“黑保護傘”。暗中的“黑保護傘”和公開兜售“執法權”,其實是一丘之貉,都在割裂公權,打造為特殊群體提供保護的“鏢局”,讓公權蒙。對此,除了旗幟鮮明地打擊之外,還有什么更好的辦法嗎?高永峰(上海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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