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砍傷父親后,鄰居報案,原臨高加來派出所民警符超強不作記錄,在發生血案后,為掩飾自己的過失,還將相關時間段的報案記錄撕毀,然后“補添”頭天的報案記錄。近日,臨高法院對被告人符超強作出一審判決,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今年1月16日晚,臨高加來農場敦隆村的符某武(已報審查起訴)因向父親符某陽要錢買香煙遭到拒絕,持刀砍傷父親后離開了家。同村的符某筆發現后,將受傷的符某陽送到衛生院治療,并于當天晚上22時10分到加來派出所報案。派出所教導員符某優接警后,帶領兩名保安員趕到敦隆村,但未抓獲符某武。
17日下午3時許,符某筆得知符某武回家,便立即撥打加來鎮的陳某輝電話,委托陳某輝報案。陳某輝立即趕到加來派出所,向正在值班的被告人符超強報案稱:符某武昨天砍傷其父親,現已回村,且可能吸毒了,并請求派出所出警抓符某武,以免再傷人。但符超強卻回答:“符某武與符某陽是父子關系,可能是誤傷,是否吸毒,明天去抓來問就知道了”。當時被告人符超強沒有作報案記錄。此時,加來鎮園丁路兩鄰居發生爭執后也報了案,但符超強當時也未作報案記錄。隨后,符超強擅自離崗回家。
符某武回家后,因對奶奶和伯父對他的規勸教育感到厭惡,于當天下午5時20分左右,將奶奶和伯父砍死。
兇案發生后,被告人符超強為掩飾自己工作過失,于1月18日將派出所接處警登記本中1月16日民警符某機所作的、符某筆報案記錄和干警符某優1月18日所作的王某六報案記錄撕掉,補上1月17日陳某輝等人的報案記錄。另外,符超強還囑咐因鄰里糾紛起爭執的一方王某健作偽證。
法院認為,被告人符超強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群眾報案時沒有作報案記錄及時安排出警,對工作極其不負責任,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符超強服判,沒有提出上訴。(南國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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