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兄弟口供印證指控不成立
禪城區法院一審認為,區潤華的供述有區潤文的供述予以印證,并有朱志勤關于區潤華叫其和區潤文暫時停止教訓葉文杰的供述予以佐證。而朱志勤的關于區潤華在叫其停止傷害葉文杰后,又再叫其傷害葉文杰的供述,缺乏其他證據予以印證,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因此公訴機關據以證明區潤華犯罪事實的證據不足,所指控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
此案經佛山中院裁定后,決定發回重審。該案昨天上午在禪城區法院再審開庭。案件從早上9時30分一直審理到11時許,并未當庭宣判。
重審關鍵:
誰的證供證明力更強?
重審
朱志勤:區潤華又叫我傷害葉文杰。
控方:朱志勤的證供更可信。
區潤文:痛恨勾人老婆,背著哥哥殺人。
法院:朱志勤的證供缺乏其他證據印證。
“區潤華除了把受害人的名字等資料給了區潤文外,還將自己小區的出入卡給了他,以方便朱志勤叫人進行跟蹤。”檢察機關表示,區潤華還先后5次約區潤文、朱志勤等人出來商量作案的事情。更可疑的是,案發前后,區潤華與區潤文之間有過3次通話記錄和一次短信往來。此外,在朱志勤的口供中,也明確表示了后來區潤華又重新叫他去故意傷害葉文杰,朱志勤是投案自首的,因而他的證供比區潤華兩兄弟的證詞更可信。區潤華本身就是策劃者。
檢察機關還指出,即使后來區潤華有向區潤文等人說過不要再“搞”葉文杰,但是他卻沒有采取有效的方式去阻止事件的發生,比如收回出入卡。第二次傷害,就是第一次傷害的延續,因此,區潤華本身應該是有罪的。
辯方:朱志勤的證供是孤證
“區潤華并不是提議者、組織者、策劃者,充其量是個同意者,提不是他提的,找人不是他找的,指揮不是他指揮的,錢不是他給的,唯一做的就是提出教訓葉某時,他最初表示了同意。”
區潤華的代理律師則表示,僅因為朱是主動投案自首,所以他的話就應該采信,不合邏輯,因為很多投案自首者避重就輕,朱志勤的證供僅僅是一個孤證,不能作為判案的根據。
對于朱志勤的證供,區潤華更是說:“朱志勤不但有案底,還販賣過槍支,他說的話怎可以信?”
被告人及被害人
被告人區潤華1968年出生,是佛山市南海區華圖實業有限公司法人。被害人葉文杰曾為佛山市城區公安分局民警,辭職后經商,被害前在佛山市區經營一家叫“夜色風華”的娛樂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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