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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高考替考案有了最新進展。昨日(11月16日),記者從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已于近日做出終審裁定:駁回劉小斌、賈旭東、張紅舉、黃鴻福4名被告人上訴,維持原判。
兩警察上訴被駁回
今年8月24日至25日,麥積區人民法院對這起“高考舞弊案”涉案的6名國家公職人員做出了一審判決。被告人劉小斌(原天水市公安局麥積分局琥珀派出所所長)犯濫用職權罪,處有期徒刑2年,并追繳違法所得上繳國庫。劉小斌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的理由是:一、麥積公安分局今年6月22日下發的關于戶口補登、補報業務辦理工作說明,對2007年9月麥積公安分局給各派出所下發的“補入遺漏戶口”的業務辦理沒有約束力,因此劉小斌辦理戶籍未違反相關戶籍管理規定;二、一審認定構成濫用職權罪缺乏主觀構成要件;三、劉小斌辦理戶口與高考沒有必然聯系;四、一審適用法律錯誤,劉小斌的行為不構成濫用職權罪。
一審中賈旭東(原天水市公安局麥積分局甘泉派出所戶籍警)犯濫用職權罪,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追繳違法所得上繳國庫。賈旭東對一審判決不服,認為其犯罪情節一般,社會危害性不大,一審對其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請求二審對其適用緩刑。
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近日,天水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認為,劉小斌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其上訴認為不構成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現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賈旭東的上訴理由無法律依據,一審在量刑時已對其給予了從輕處罰,量刑亦無不當,因此對賈旭東不適用緩刑,現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告人侯兆鵬(原天水市公安局麥積分局東岔派出所所長)一審判決其犯有濫用職權罪,判有期徒刑1年,緩期2年執行。侯兆鵬不服上訴,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其間因其辯護人出示了新證據,目前正在調查核實中。
兩教師終審維持原判
今年8月24日至25日,天水市麥積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張紅舉(原天水市麥積區第三職業高級中學教師)犯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追繳違法所得上繳國庫。張紅舉不服上訴認為:首先他所從事的是學校安排的“報考”工作,屬學校工作范圍,不是“招生”工作,真正的資格審查是招生辦的職責;其次蔣鑫行賄的過程是虛假的,關于自已受賄一萬元的事實不存在,因此讓他承擔刑事責任是完全錯誤的。
黃鴻福(原天水市麥積區第三職業高級中學校長)犯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追繳違法所得。黃鴻福不服上訴認為:首先自己做為校長,主觀方面是為了提高學校高考升學率,完成區上下達的高考指標而給戶籍在麥積區的考生報的名;其次在考生資格審查等程序中并未違規虛假操作,主觀上并不知18名考生是“高考移民”,收受的3000元是事后所為,不存在為他人謀取利益,因此本人所為并未構成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
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近日,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認為,被告張紅舉其行為客觀上侵犯了國家招收學生工作的正常活動,確已構成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因此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所持上訴理由及辯解意見不能成立。終審裁定認為上訴人張紅舉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現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訴人黃鴻福所持上訴理由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既無事實根據,也無證據支持和法律依據,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現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蔣鑫等兩人不服已上訴天水市中院
今年10月30日,天水市麥積區法院公開審理了今年6月高考期間,發生在天水市的“高考舞弊案”。一審判決被告人蔣鑫犯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霍繼剛犯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趙曉峰犯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被告人魏成甲,犯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張玉茹,犯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判處拘役5個月。11月16日記者從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霍繼剛、魏成甲、張玉茹三人服判表示不再上訴,蔣鑫、趙曉峰對一審判決不服,目前已上訴到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哈麗娜 趙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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