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前來制止打架的警察,并駕車碾向警察,被告人肖勇、黃光亮、張明維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對此案作出終審裁定。
2006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肖勇、黃光亮、張明維等人在市區(qū)某大酒店消費后由肖勇駕駛無牌奇瑞越野車走前面,黃光亮駕駛馬自達轎車隨后欲駕車離開時,在酒店門口一輛出租車擋住了去路,被告人肖勇即按喇叭,此時車后的在場人李某聽見刺耳的喇叭聲,即罵了一句臟話,肖勇聽見后率先下車沖向李某,黃光亮、張明維亦下車緊隨其后,對李某進行毆打。此時,警官曾某、石某和茍某正從此處經(jīng)過,即上前表明其警察身份并出示證件后進行制止時,被告人肖勇明知前來勸阻之人是警察后,罵道:“打的就是警察!”隨即與黃光亮、張明維等人毆打3名警察,致3名警察不同程度受傷。
隨后,增援干警趕到現(xiàn)場,這時的被告人肖勇不顧警察石某等人在車頭的阻攔,駕車強行逃離了現(xiàn)場,而被告人黃光亮被抓獲。被告人肖勇在逃離現(xiàn)場不久,又將在途中遇到的張明維載上并返回酒店旁加油站,被警察發(fā)現(xiàn)并阻止其再次逃離時又強行沖逃,后二人駕車逃到某校后的一條路上停下后被追來的增援干警抓獲。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肖勇、黃光亮、張明維以暴力行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肖勇在實施犯罪行為時,行為積極、主動,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故判處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黃光亮、張明維作用次要,是從犯,從輕處罰,均判處有期徒刑2年半;作案工具奇瑞越野車予以沒收。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肖勇、黃光亮、張明維均提出了上訴,認為一審量刑過重,沒有考慮到本案發(fā)生的特殊情況,三名警察均是便衣;被告人肖勇的奇瑞轎車并未作為犯罪工具,且該車為被告人與其妻子的共同財產(chǎn);本案亦不應劃分主從,因此,請求二審撤銷原判,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德陽市中院二審后認為,雖然在案發(fā)時,公安干警未著制服,但當被告人等與他人發(fā)生糾紛并打斗時,公安干警上前進行制止并出示了證件,表明了警察的身份,在履行警察職責時被告人等卻對干警進行毆打,并致警察受傷,因此,被告人等的行為屬明顯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其駕車的過程雖有沖攔的行為,但并非將其駕駛的交通工具作為妨害公務犯罪的必備或主要工具。
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除撤銷一審對奇瑞越野車予以沒收外,其余均維持維持原判。 (作者: 德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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