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女友即所謂“孔雀女”及其家人的扶持下,鄉下進城的他成為房產老板即“鳳凰男”。功成名就之時,卻與其他女人結婚。承諾給前女友40萬元分手費,僅付了2萬元后,也反悔了。為了拿到剩余的38萬元分手費,昔日戀人走上了漫漫訴訟之路……
11月19日上午,代雪(化名)來到市五中院領取終審判決書。她的手一直在微微顫抖,好不容易翻到判決書的最后一頁,看到判決結果,她終于舒了口氣。除了不停地對法官說“謝謝”外,一時竟什么話也說不出來。
后來,她還是忍不住問了一句:“楊勇(化名)來領判決書了嗎?”
女友全家幫助 民工變身房產老板
代雪在起訴書中稱,楊勇是她的前男友,兩人相戀7年多。
楊勇是貴州一山里的孩子,1968年出生,高中畢業后外出打工。大約2000年,楊勇來到重慶工作,經朋友介紹認識了代雪。代雪是我市某銀行職工,當時23歲。2001年10月,他們開始同居。
“在他創業過程中,我們家前前后后借了近100萬元給他。”代雪在一審開庭時稱,楊勇做的是建筑方面的生意,創業之初,資金周轉不過來,她的家人常常幫他想辦法借錢。雖然兩人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代雪一家人早已把他當成自家人。
漸漸地,楊勇由小建筑商成了房產老板。2005年,他成立了一家房地產公司,注冊資金為800萬元,在永川等地都有開發樓盤。
“他真的成了傳說中的‘鳳凰男’。”代雪說,跟某些“鳳凰男”一樣,楊勇也開始動起“換車、換房、換人”的念頭。
換車換房換人 協議補償40萬元分手費
成為房產老板后,為了跟身份匹配,楊勇買了寶馬車,住房也換成更大的。這些,代雪都支持,而且看到自己的男友有如此成就,她也很高興。可她沒想到,楊勇還動起了“換人”的心思。
由于種種原因,兩人一直沒辦結婚手續。2007年,兩人再次商量結婚的事,“2月份,他還給我買了結婚戒指。”代雪回憶起那一段讓她從幸福一下子跌到低谷的時光。買了結婚戒指后的一天,她給楊勇打電話,卻傳來他冷冷的聲音:“你以后別給我打電話了,我已經結婚了,孩子都有了。”
7年的感情,7年的青春……換來這樣一句話,代雪悲痛欲絕,無法承受,“我覺得那段時間,我都患上憂郁癥了。”還好,在家人的安慰下,她漸漸好起來了。
原來,楊勇那段時間回了趟老家,有朋友給他介紹了一個25歲的漂亮姑娘,兩人很快在一起,對方還懷上了他的孩子。
“他主動提出給我一定的補償。”代雪在一審中說。開始雙方商量的是35萬元,楊勇主動提出來多給5萬,一共補償她40萬元。
去年6月20日,兩人簽了一份“分手協議”:兩人自2000年10月認識并確定了戀愛關系,現在因各種原因,兩人不能共同生活并結婚,為此,兩人經友好協商,特作如下協議:1.現有3套房屋歸代雪所有;2.楊勇另承諾補助代雪經濟損失40萬元,并確定2007年農歷春節前支付20萬元,2008年8月30日前再支付20萬元。
簽協議時,代雪的一親戚還出面作見證人并簽字,楊勇公司的一項目經理作為擔保人簽字。
開具空頭支票 拒絕支付余款38萬元
協議之后,楊勇付給代雪2萬元,之后便以種種理由,不愿意再付剩下的38萬元。
為了拿到這筆錢,代雪去找楊勇。今年6月15日、6月30日,楊勇以自己房產公司的支票支付給代雪17萬元。代雪去兌現時,發現該公司賬上無錢,17萬元成了“空頭支票”。
之后,楊勇稱無錢,自己還欠賬,一直拒絕支付剩余的38萬元。
“他完全是陳世美。”代雪曾在法庭上這樣指責楊勇,他曾經說過絕對不會跟代雪分手,因為朋友都知道他們一起共同創業,才有了今天,如果分手了,自己肯定不好為人,在朋友面前不好交代。可如今,楊勇說變就變,代雪忍不下這口氣。分手之初,代雪無法放下7年多的感情,給楊勇打電話,卻被楊勇的妻子指責“破壞他們的家庭”,代雪更是氣憤。
楊勇卻表示,是因為兩人性格的不合,才導致分手。
面對楊勇的絕情,代雪決心一定要拿到這筆分手費。
自稱受到威脅 請求法院撤銷分手協議
于是,代雪請了律師,將楊勇告上法庭,要求楊勇支付這筆錢及利息,并將那份“分手協議”作為證據提交法庭。
今年8月,該案一審在九龍坡法院開庭審理。楊勇提出該協議無效,因為他是被迫簽訂該協議的。楊勇稱,代雪的父親在他的房產公司作會計,悄悄拿了公司的賬本,以此威脅他,如果不拿錢,就要去檢舉他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這樣的協議應當無效。為此,他請求法院撤銷他與代雪的這份分手協議。但他卻沒有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一審法院認為,這份分手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且楊勇已經支付了2萬元,履行了該協議的部分約定,所以該協議是有效協議。由于雙方在協議中未對利息做約定,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決楊勇支付38萬元。
因為這場官司,兩人也反目成仇,楊勇在代雪面前放言:一定要打贏這場官司。
補償不算贈予 判決認定悔婚悔約不誠信
判決后不久,楊勇上訴。
他在上訴書中稱,兩人戀愛期間,代雪沒有任何經濟損失,所以,當初他答應給的這40萬元屬于贈予,既然是贈予,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沒有支付前是可以反悔的。今年樓市狀況不佳,他現在經濟條件惡化,無力支付,所以,應當撤銷。
這份協議到底算不算贈予?法院給以了否定的答案。
法院認為,首先該協議是在雙方同居多年后分手時達成的,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協議中明確約定一方以經濟損失補助的名義,支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額的財物;其次,贈予合同的根本特征是無償性,受贈人沒有付出代價。兩人同居多年,代雪所付出的時間、精力與感情等均是一種代價。楊勇提出分手,對代雪的人生造成難以估計的損失。因此,以經濟損失補助的名義支付給代雪金錢,就不是無償的贈予了。
此外,法院還認為楊勇請求撤銷是很不誠信的做法。法院稱,雙方簽訂協議時,既有證人又有擔保人,說明雙方都是謹慎考慮后簽訂的,如今付了部分錢后就反悔,自己不講誠信外,對代雪也是不公平的。
所以,最后,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上訴。(莫雪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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