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英琴從1998年開始就在中山市一家外企電器廠工作,2007年1月1日,她和廠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從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其在安德生電器廠處擔任行政秘書職務,工資為1409元/月,以后該廠按本企業工資分配制度調整其工資的,當年4月1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變更書,內容為“從2007年4月1日起,工資調整為2880.00元正”。
今年1月12日,趙英琴向該廠丹麥總公司的董事長等人發出一封郵件,并載明“這是員工給你們的一封信,是員工們要求我代整理后再發出,這些都是他們的心聲”,郵件的主要內容是對安德生電器廠的部分管理者的管理方式、方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該郵件下方有部分公司員工的簽名。
郵件發出的第三日,也就是2008年1月14日,該電器廠向趙英琴出具一份《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以她破壞了公司的規章制度,不服從命令,泄露公司內部事務,玷污總經理良好的名聲及名譽,誹謗總經理等為由,終止了勞動合同。
十年工齡只獲賠4000多元
更令趙英琴心寒的是,她被辭職后的第二天,收到了廠方支付的半個月工資和未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個月工資,總共才4320元。
然而,趙英琴提交的證明顯示,其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扣除請假工資、社保176元,其2007年6月至11月的工資分別為3216元、3160元、2981元、2784元、2784元、4911元。
對此,廠方認為,該廠能夠提供兩份證人證言證明趙英琴以簽訂新勞動合同需要為由,欺騙員工在空白紙上簽名,然后粘貼到事先擬定的文件中,通過電子郵件發給丹麥的董事長等人,該行為屬故意擾亂工廠管理秩序,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
同時,趙英琴未經總經理批準,在工作時間讓員工為其簽名,屬于在工作時間從事私人性質的活動,違反了廠方的有關規定。
而且,廠方認定,趙英琴向電器廠以外的人發出郵件,“其目的不是為了向總公司表達對安德生電器廠管理的不滿,而是以損害工廠聲譽為目的。”
但是,經過法院調查發現,該廠在2007年12月31日發布的《公司政策》中,僅僅對工作環境、工作時間、年度休假和法定節假日、工資、延長工作時間及報酬等作出了規定,未規定對員工進行違紀辭退的條件,而且,該廠并未能舉證證明開除趙英琴的具體依據及該依據是否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廠方負有舉證義務而未能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對其主張不予采信,認定廠方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不成立。
黯然離職終獲期望賠償
雖然法院認定廠方辭退趙英琴的理由不能成立,但已經無心戀戰的趙英琴表示,不想再續與該電器廠的勞動合同。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該電器廠應根據趙英琴的工作年限按趙英琴離職前12個月的工資雙倍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4033.15元。至于社保費,雖然廠方主張其已退回趙英琴的社保費2880元,但未舉證證明,故原審法院對其該主張不予采信,責成該廠退回趙英琴社保費2688元。
工作了十年的秘書寫了一封信給丹麥的總部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議,竟被公司以“誹謗總經理”等罪名辭退,在中山市一家電器公司任職的趙英琴(化名)對此不服與原公司發生糾紛,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趙英琴獲得賠償5.6萬余元。(文/記者姜永濤 通訊員馬燕、李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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