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49歲的李雁東系蘭州市城關區雁北街道小雁灘村原黨支部書記兼農工商公司總經理,2008年3月6日因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蘭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逮捕。11月27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未當庭宣判。
村官8年受賄68萬元
2001年12月25日,小雁灘村村民柴某與該村村委會簽訂“廠房、場地租賃合同”,開辦木材加工廠,占用該村集體土地14.5畝。事后柴某于2003年春節前夕至2005年春節后,分三次送給李雁東6萬元。
2002年初至2004年初,蘭州美居置業公司總經理錢某為了讓李雁東盡快協調征用土地拆遷事宜,前后4次送給其11萬元。
2002年4月,小雁灘村集中供熱站購進一臺鍋爐,為此,李雁東和供熱站戰場馮某通過代理商鞏某(2005年病故)專程到江蘇無錫進行考察,后雙方簽訂購貨合同,購買價值372萬的鍋爐一臺,當等到雙方實際執行交易時則以166萬元成交,在此期間,李雁東向鞏某索賄20萬元。
2004年春節前至2006年春節,李雁東先后兩次以修路為名,擅自動用征地補償款170萬余元用于“三隊街區道路改造工程”和“雁灘商貿城二期配套工程”,該兩個項目工程承包人王某和李某為了盡快結付該款項工程款,分別送給李雁東6萬元和8萬元。
2006年6月至2008年春節期間,甘肅第四建筑公司下屬某建筑公司總經理董某,為了開發小雁灘村商貿城綜合樓改造工程,讓李辦理相關征用土地手續,先后3次送給李雁東17萬元。
從2001年至2008年,李雁東先后18次收受賄賂共計68萬元。
多半受賄款支付情人開銷
雖然李雁東已有妻室,但自2001年起就在外面包養了兩個情人,并和這兩個情人先后有了孩子。而李雁東所收受的68萬元賄賂中,有一多半就用在了她們身上。在受賄期間,李雁東的其中一名情人由于買房缺錢,他便慷慨解囊從所收受賄賂中拿出30萬元給對方。同時李雁東又給另一位情人8萬元,用于購房。
被告承認部分犯罪事實
面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李雁東只對第三起指控提出了不同意見,他稱當時因為女朋友要買房,而他自己的資金一時周轉不開,于是向鞏某借了20萬。由于鞏某2005年病故,他聯系不上對方才沒有還錢。指控第四起中的王某和李雁東是從小長大的朋友,王某認為在投資項目上李給予了幫助,所以給其6萬元的過節費應該說感謝成分居多,也不應該認定是受賄。再加上被告人自始至終認罪態度好,且在歸案后能主動要求家人退贓,希望法庭能從輕處罰。(記者張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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