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辦昨日對備受關注的央視記者李敏涉嫌受賄案做出回應:本案根據案件管轄的有關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逐級指定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管轄,現相關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根據最高檢公布的案情,2008年10月,山西太原杏花嶺區檢察院在偵查一起貪污犯罪案件中,發現記者李敏收受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賄賂,利用其記者的職務之便,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涉嫌受賄犯罪。2008年12月2日,李敏被立案偵查,12月5日被刑事拘留。
據媒體報道,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在北京帶走李敏時,出示了最高檢指定管轄的函件。
昨日,最高檢沒有回應指定太原市杏花嶺檢察院的原因。按照《人民檢察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則(試行)》,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中,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檢察院管轄,但是如果由其他檢察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其他檢察院管轄。在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情況下,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
律師說法
“李敏接受轎車與賄賂無關”
代理律師駁斥“涉嫌受賄”指控,稱李敏接受饋贈“完全是私人感情”,“杏花嶺檢察院應回避”
昨晚,李敏代理律師周澤向本報發來一份此案的“情況說明”,文中除質疑杏花嶺檢察院應該回避之外,還對李敏“涉嫌受賄”的指控予以駁斥。
周澤在文中稱,舉報人吳某的弟弟在向記者反映問題時與李敏認識后追求李敏,獨身的李敏接受吳某弟弟的追求,與吳某的弟弟發生過關系,并接受了其出資22萬元為自己購買的一輛轎車。
“顯然,吳某的弟弟出資為李敏購買轎車,完全是基于個人與李敏之間的私人感情,而不是賄賂。”
周澤稱,“如果說賄賂,吳某不可能給李敏一個記者幾十萬元,而對其他記者沒有任何表示。常識也告訴我們,作為一個理性的人,吳某的弟弟明知李敏作為一個小記者,連發稿權都沒有,不可能花幾十萬元去賄賂她!”
李敏鄰居楊小姐也向本報記者表示,吳某弟弟與李敏舉止親密,曾到李敏家居住。另一位好友也證實,吳某弟弟曾給李買過貴重的東西。
周澤昨日還表示,從程序上說,杏花嶺檢察院的做法不合法。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檢察人員“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應當自行回避。李敏之前采訪過杏花嶺區檢察院,要對該院進行批評性報道。因此,即使有人舉報其在該次采訪中有受賄行為,該院也應該回避,“否則有報復性執法的嫌疑。”
觀點爭議
“杏花嶺檢察院無需回避”
正義網發表評論員文章稱,李敏可以“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能成為受賄罪主體
昨日,正義網發表署名評論員文章:《拘捕女記者,山西檢方并無不當》,從四個角度闡述:“山西檢方的行動完全是合法的,并無可指責之處”。
文章稱,李敏系國家副部級事業單位中央電視臺的工作人員,她“屬于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她可以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而針對周澤等人闡述的“戀人關系”之間的饋贈,文章稱,受賄行賄則是基于權錢交易,只要是利用了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了他的財物的,即可以構成行賄受賄關系,“所以以戀人關系來為受賄開脫,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文章對于杏花嶺檢察院是否需要“回避”的爭論中提到,我國法律只規定了辦案人員的回避,卻沒有任何一個條文規定了機關的回避。哪怕是如網上傳聞所言,杏花嶺檢察院的檢察長曾受到過該記者的負面采訪,那么充其量只應是檢察長(作為個人)的回避,而不應該是檢察院(作為機關)的回避。“從目前的新聞報道來看,本案的辦案人員(去拘捕李記者的人員)并無需要回避的事由。”
最后,文章表示,偵查人員謊稱地板漏水進入李敏住所實施抓捕,“不但不過分,相反正是一種偵查技巧”,確保和平地、順利地執行公務。
案由
李敏是中央電視臺12頻道一法制欄目記者。
杏花嶺區檢察院刑拘李敏的原因是“借職務之便收受貴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據本報記者了解,此前,李敏曾根據舉報人線索就杏花嶺區檢察院“涉嫌違規辦案”進行采訪。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12月4日晚,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的4名檢察官,身著便裝進入北京李敏家中,出示拘傳證后,以涉嫌受賄罪將李敏帶走。
據介紹,今年10月,李敏就有關“杏花嶺區檢察院涉嫌違規辦案”一事進行過采訪。
昨日,本報記者致電杏花嶺區檢察院,該院一負責人婉拒記者的采訪要求后透露,針對此案檢察院完全是依章辦事。 (本報記者 崔木楊 李靜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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