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曾在原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吃下有毒食品,造成身體損害,已被解聘的張先生將原單位起訴到法院,索賠256萬億美元。記者昨天從海淀法院獲悉,法院判決駁回了張先生的訴求。據悉,此案是建國以來基層法院審理的最大標的勞動爭議案件。
張先生說,2007年6月5日他入職到一家電腦公司,簽訂了兩年期勞動合同,合同截止日期為2009年6月25日。入職后他任質量測試主管,后任網站編輯主管,月工資標準為稅前1.1萬余元。今年1月18日,公司與張先生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并在2月4日向他支付了工資、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年假補償等費用3萬余元。張先生表示,公司是因他考核不合格才辭退他的,但他認為公司應對他進行調崗,不應解聘。他還聲稱,在公司策劃的旅游活動中,他吃了公司發的有毒食品,造成當時身體受損,不能走路。為此,張先生將原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補發工資、加班費、獎金、公司克扣工資及5倍的賠償金等870萬余元,并索賠身體健康賠償費256萬億元人民幣。此后,他又將這一款項更改為256萬億美元。
被告公司在法庭上稱,雙方是協商一致后解除勞動合同的,符合法律規定。他們也向張先生支付了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及工資,因此現在張先生要求賠償的870萬余元沒有法律依據。對于張先生所稱的“有毒食品”問題更是沒有事實依據,請求法庭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被告公司與張先生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也已經向張先生支付了工資、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及代通知金,雖然庭審中張先生稱是受脅迫而簽署的協議書,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因此張先生要求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經濟補償金等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連同其提出的人身傷害賠償費256萬億美元的訴求,法院全部予以駁回。
宣判后,原告張先生未表示要上訴。
-法官釋案
法官表示,該公司與張先生通過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建立了勞動關系,因此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均受勞動法的保護。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應依據勞動法的規定行使各自的權利、履行各自的義務。雖然張先生索賠的數額巨大,但由于這是一起勞動爭議案件,所以按照相關規定,只需交納10元的訴訟費。因為張先生對于自己所主張的“256萬億美元”巨大數額并沒有提供相應的法律依據,所以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記者王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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