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瞭望東方周刊》記者最近從河南省公安廳獲悉,今年1月至9月,河南省共查處民警違法違紀案件436起,涉案民警492人,較2007年同期分別上升15.3%、12.6%。據透露,僅在10月份,省內就連續發生5起當事人在派出所非正常死亡的案件,其中一名當事人在派出所“自殺”,脖子上有明顯皮帶印痕、青紫并有淤血,頭部、臉部和膝蓋有滲血傷痕;一名當事人被多名民警、聯防隊員“用腳亂跺”,活活打死……
在中國的行政權力結構中,派出所是公安機關在基層的派出機構,是對地方社會治安負有直接責任的公安行政單位。一般說來,案件當事人被民警帶到派出所,要么是警方要就案件有關情況對其進行詢問、調查,要么是因為其涉嫌違法犯罪,需要對其采取強制性限制措施。從最基本的角度看,派出所首先應當是一個能夠提供安全保障的地方,一個公民被帶到派出所之后死于非命,這無論如何都是很不正常的。
盡管近年來各地媒體上關于此類案件的報道并不少見,《湖南農婦派出所內死亡,法院20天不作任何裁定》、《村醫派出所死亡尸體失蹤7年,打人警察順利升遷》、《女子被帶進派出所頸部重傷死亡,警方隱瞞傷情》……之類新聞屢屢見諸報端,但在短短一個月之間,在一省之內,竟然連續發生5起當事人在派出所非正常死亡的案件,這不能不讓人產生一個荒唐而恐怖的“錯覺”:某些地方的派出所非但未能履行維護社會治安之職責,反而變成了公民非正常死亡的高發地。對于這個十分危險的傾向,必須予以高度警惕。
河南省公安廳一名負責人承認,該省公安機關存在著不作為、亂作為,刑訊逼供仍未根治,違規使用治安員等“頑癥”。河南安陽市公安局一名負責人認為,當事人在派出所非正常死亡,“有的是因為民警刑訊逼供,有的因為民警工作方法不當、責任心不強,也有的可能與當事人個人情緒、身體原因有關”。綜合公安部門人士的分析,可知少數民警濫施暴力、大搞刑訊逼供,乃是當事人在派出所非正常死亡案件頻頻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至于民警工作方法不當、責任心不強,當事人個人情緒、身體狀況特殊等等,大都只能算是輔助性或偶然性的原因,有的甚至不過是民警為推卸刑訊逼供罪責而找出的借口罷了。
刑訊逼供是一個罪惡的毒瘤,是一些地方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少數辦案人員屢試不爽的“殺手锏”。對于如何監督和遏制刑訊逼供的問題,學界、實務界進行過很多探討,不少地方的辦案機關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初步形成了一個基本共識,就是涉及刑訊逼供的案件應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當事人如果提出指控,稱自己在被詢問、審訊時受到了刑訊逼供,應當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辦案人員承擔舉證責任,證明他們沒有對當事人進行刑訊逼供。全面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可以對辦案機關形成強大的壓力,促使辦案機關嚴格依法行事,并制定和完善有關程序性措施(如對詢問、審訊活動全程錄音錄像),以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
按照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如果辦案人員的確沒有實施刑訊逼供,他們完全可以向監察部門或法院提交各種證據(如詢問、審訊活動的全程錄音錄像),以證明自己的清白;而如果他們在享有搜集證據的多種便利的情況下,仍然不能提出足夠充分有力的證據以自證清白,那么就要以刑訊逼供的罪名承擔法律責任。在河南省10月份發生的5起當事人非正常死亡案件中,有一起當事人被派出所認定為“撞墻自殺”,面對當事人家屬的質疑,派出所一開始說沒有攝像頭,家屬發現安裝有攝像頭后,派出所又改稱“有,但是壞了”。如果嚴格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便派出所辯稱的“攝像頭壞了”確系事實,就是這樣一個“技術故障”,也會成為他們自證清白的致命障礙,令他們難逃刑訊逼供的責任追究。
為了保障公民最起碼的人身安全,為了維護公安機關的形象和聲譽,必須全面落實涉及刑訊逼供案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以保證派出所不至于成為公民非正常死亡的高發地。(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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