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遂昌12月18日電(記者袁爽 通訊員巫紅梅)涉及銀泰集資事件的遂昌縣地稅局直屬稅務分局管理一股股長楊賢斌受賄案日前在浙江遂昌縣法院公開宣判,法院一審判決楊賢斌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沒收財產計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楊賢斌所得贓款437750元,予以追繳!
據了解,2007年上半年,楊賢斌在查看企業稅收申報資料時,發現房地產公司所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數額很大,遂萌生從中撈點好處的念頭。2007年6、7月間,楊賢斌找到銀泰集團遂昌分公司的會計何某,希望何某將其引見給公司負責人,商討通過楊賢斌設立的一個公司與銀泰集團遂昌分公司之間進行虛假借款參與集資以此獲取利息差。同時楊賢斌提出其可將獲得的利息差的25%返還給銀泰集團遂昌分公司。銀泰集團遂昌分公司負責人考慮到楊賢斌是主管企業稅收的工作人員,今后需要楊賢斌的幫助,遂同意按照他提出的方式操作。
2007年7月,楊賢斌為方便操作虛假集資,委托他人在青田注冊了昌龍公司。之后,應楊賢斌的要求,銀泰集團遂昌分公司于2007年9月5日將銀泰遂昌分公司負責人賬戶內的2000萬元資金轉入昌龍公司賬戶內,同日昌龍公司又以集資的名義將此2000萬元存入銀泰集團遂昌分公司賬戶。
2007年至2008年間,銀泰集團遂昌分公司以2.125%的月利率給付昌龍公司利息共計3532683.33元,楊賢斌個人獲得利息差437750元,并占為己有,用于歸還個人欠款、購買汽車及日常開支等!
楊賢斌身為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還存在濫用職權,在明知會造成國家稅款流失的情況下,仍同意銀泰集團遂昌分公司財務人員何某等四人將在銀泰集團遂昌分公司集資所得的利息打入昌龍公司的方式逃避應繳的個人所得稅,造成國家稅款流失122870元,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開庭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賢斌在任遂昌縣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管理一股股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437750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楊賢斌身為地方稅務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了122870元稅款流失的重大損失,并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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