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上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有“網絡暴力第一案”之稱的王菲訴三網站案作出一審判決,兩家網站被判侵權,一家網站獲免責。
當天,法院針對此案暴露出的網絡監管問題,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出司法建議。
至此,人肉搜索第一案一審塵埃落定。
死亡博客牽出網絡暴力第一案
2007年12月29日,在北京工作的女白領姜巖,從自己居住的24層樓跳下自殺,她的“死亡博客”在今年年初被打開。這份“死亡博客”記錄了姜巖自殺前兩個月的心路歷程,并披露了“出軌”的丈夫王菲與第三者東某的一段婚外情。
這在網絡世界引起軒然大波。主人公王菲旋即遭“人肉搜索”。他的家庭住址、工作單位及第三者東某的個人信息逐漸在網上被披露。
隨后,網民在網上的宣泄也逐步從網絡世界中的謾罵,演變成一場現實生活中的暴力——王菲父母的住宅多次被人騷擾,門口兩側貼滿誣陷恐嚇的標語……
今年3月,王菲以侵犯名譽權、隱私權為由,將張樂奕(姜巖的大學同學,注冊了“北飛的候鳥”非經營性網站)、北京凌云互動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起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兩家網站被判賠償 一家網站獲免責
王菲與姜巖于2006年2月22日登記結婚。姜巖生前在網絡上注冊了名為“北飛的候鳥”的個人博客,并進行寫作。在自殺前兩個月,姜巖關閉了自己的博客,但一直沒有中斷博客的寫作。
姜巖在博客中以日記形式記載了自殺前兩個月的“心路”,將丈夫與東某的合影貼在博客中,認為二人有不正當的兩性關系,自己的婚姻很失敗。姜巖的日記中顯示出了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單位地址等信息。
姜巖在2007年12月27日第一次試圖自殺前,將自己博客的密碼告訴一名網友,并委托該網友在12小時后打開博客。
2007年12月29日,姜巖跳樓自殺身亡。姜巖的網友將博客密碼告訴了姜巖的姐姐姜紅,姜紅將姜巖的博客打開。
不久,姜巖的博客日記被一名網民轉發在天涯社區論壇中,在網絡上傳開,網民的關注度一直“高燒不退”。
一些網民發起了對王菲的“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多項個人詳細信息被披露。王菲不僅在網上被謾罵、攻擊,還有部分網民到王菲家庭住處進行騷擾,在門口刷寫、張貼“逼死賢妻”、“血債血償”等標語。
王菲在起訴書中稱,張樂奕在其注冊的網站“北飛的候鳥”上刊登了多篇文章,凌云公司在其大旗網上刊登專題,天涯公司在其天涯虛擬社區網中刊發《大家好,我是姜巖的姐姐》一文,“這些文章對我及家人進行了侮辱、誹謗,同時兩網站均將我的個人信息在網上進行了非法披露,給我及家人的生活、工作、名譽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單位也將我辭退。”
2008年3月18日,王菲將三被告起訴至法院,索賠工資損失7.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萬元及公證費用2050元。
庭審中,姜巖的大學同學張樂奕表示,“北飛的候鳥”是姜巖的親屬、朋友為紀念姜巖而建,相關文章符合事實,對事件及人物進行陳述和評價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王菲所獲社會評價與其對婚姻不忠的不道德行為相適應,與網站中刊登的文章無因果關系。
北京凌云公司表示,專題中有不同立場的陳述,也有法律、心理干預等角度上的評論,是客觀公正的。該網站表示因未接到過王菲的投訴,因此未對有關內容進行處理;同時,也指出“王菲對死者表現出的冷漠”是直接導致目前結果的原因。
海南天涯公司表示,天涯網上的信息全部由上網用戶發布,且該公司已在王菲起訴前及時刪除了《大家好,我是姜巖的姐姐》一帖及相關回復,已履行了監管義務,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法律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張樂奕和北京凌云公司構成對王菲隱私權和名譽權的侵犯,判令上述兩被告刪除相關文章及照片,在網站首頁刊登道歉函,并分別賠償王菲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和3000元,加上公證費,王菲總計獲賠9367元。海南天涯公司因在合理期限內及時刪除了相關內容,被判免責。
案件宣判后,張樂奕的代理律師李春誼當庭表示“將會提起上訴”,其他幾方當事人均表示將在考慮后決定是否上訴。
焦點:“網絡暴力第一案”為何侵犯隱私權和名譽權?
在采訪中,中國青年報記者發現,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網絡暴力第一案”是否侵害了王菲的隱私權和名譽權?
法院認為,隱私權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對自己的個人秘密和個人私生活進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種人格權。采取披露、宣揚等方式,侵入他人隱私領域、侵害私人活動的行為,就是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同時,公民的個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關系問題,均屬個人隱私范疇。
據主審法官介紹,本案中,張樂奕基于與姜巖的同學關系,知曉了王菲存在“婚外情”的事實。張樂奕在姜巖死亡后,不僅將此事實在“北飛的候鳥”網站上進行披露,還將該網站與其他網站相鏈接,擴大了該事實在互聯網上的傳播范圍,使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得以知曉。因此,張樂奕的行為構成對王菲隱私權的侵害。
此外,在社會生活中,公民為了交往的需要,常常主動將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告知他人,這些個人信息有時也會被他人通過一定途徑知曉和利用。這些個人信息的披露、使用是否構成侵犯隱私權,應當視行為人對這些信息的取得方式、披露方式、披露范圍、披露目的及披露后果等因素綜合認定。
張樂奕在網絡中披露王菲“婚外情”和個人信息的行為,應屬預知后果的有意為之。王菲的“婚外情”、姓名、工作單位等信息被披露,成為網民知曉其真實身份的依據之一,引發了眾多網民的批評性言論及不滿情緒,乃至形成了爆發和蔓延之勢。因此,張樂奕在披露王菲對婚姻不忠行為的同時,披露王菲的姓名、工作單位名稱、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亦構成了對王菲隱私權的侵害。
名譽是指社會對特定民事主體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質客觀、綜合的評價。名譽權是指民事主體就自身屬性和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和自我評價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一種人格權。
張樂奕披露王菲的上述隱私內容后,引發眾多網民使用“人肉搜索”的網絡搜索模式,搜尋與王菲及其家人有關的任何信息,并逐步演變成對王菲進行密集的、長時間的、指名道姓的謾罵,甚至發生了網民到王菲及其父母住所張貼、刷寫侮辱性標語等極端行為。
法院據此認為,張樂奕的披露行為對王菲的影響已經從網絡發展到現實生活中,不僅嚴重干擾了王菲的正常生活,而且使王菲的社會評價明顯降低。這種侵害結果的發生與張樂奕的披露行為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應當認定張樂奕以披露王菲隱私的方式造成了對王菲名譽權的侵害。
王菲背離社會道德標準受到法院批評,現仍“失業”
中國青年報記者注意到,在本案審理中,王菲承認與東某確實曾有“婚外情”。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1月19日,王菲作為乙方,姜巖的父母作為甲方,雙方簽訂了關于姜巖后事處理的《協議書》。該協議書第三部分第一條內容為“對于婚后乙方的不忠行為及以后發生的不幸事件,乙方向甲方表示誠摯的歉意”。
對此,法院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根據王菲的當庭自認,及王菲與姜巖父母的協議內容,可以證實王菲與東某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王菲的行為違背了我國法律規定,姜巖因此遭受了巨大傷害,法院對此予以批評。
令人回味的是,女白領姜巖因丈夫出軌跳樓自殺后,今年9月,姜巖的父母將王菲告上法院,要求繼承姜巖的財產。理由是,姜巖的父母與王菲在今年1月19日簽訂了協議書,約定姜巖名下住房公積金賬戶和社會保險賬戶內的財產歸其父母所有,但王菲一直不配合。
王菲則稱,他同姜巖的父母確實就姜巖遺產問題達成過協議,他們完全可以取得上述財產,且無需被告配合,“我沒有故意阻撓他們取得姜巖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和社保賬戶余額。”
法院經審理認為,姜巖的父母與王菲都是姜巖的法定繼承人,就姜巖財產繼承訂立的協議合法有效,判決姜巖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賬戶內的余額由其父母繼承。
12月18日的庭審結束后,王菲的代理律師張雁峰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王菲的狀況是“失業”,仍未找到工作,多家單位因顧慮網友和輿論的壓力不敢接收他。
法院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出司法建議
12月18日上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出了司法建議,建議對網站及相關主體加強有效監管,并對互聯網的運行和發展進行合理引導。
朝陽區法院在案件的審理中發現,網站對網民言論內容的審查僅限于一般的、隨機的、應付投訴的事后審查,而此時侵權事實往往已經發生,因此有必要采取更加有效、適當的技術措施,對網民言論進行適時監管,避免類似侵權行為的發生。
在王菲訴張樂奕一案中,“北飛的候鳥”非經營性網站于2008年1月11日由被告張樂奕注冊,注冊后即開始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但直至4月2日才申請備案,4月23日才獲得批準。該網站在長達103天的時間內脫離了監管部門的監管。
法院認為,張樂奕的行為違反了我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等法規,建議工業和化息化部督促下級執法單位對該網站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完善對互聯網網站的監管方式,加強對互聯網網站的監管力度。
在司法建議函中,法院還建議工業和信息化部采用適當的技術手段,加強對網民言論的適時監管。
這份司法建議函還稱,近年來互聯網上的新生事物層出不窮,如不及時加以規范和引導,可能造成不良影響。比如“人肉搜索”,一旦被濫用,容易產生誤導公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不良后果。
“網絡暴力第一案”并不全盤否定“人肉搜索”
有網民這樣認為:“人肉搜索”就是“一只老虎,N個武松”。朝陽區法院民一庭庭長陳曉東在12月18日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稱:“法院不是全盤否定‘人肉搜索’,法院只是不支持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人肉搜索’。”
對于備受關注的公眾知情權問題,陳曉東認為,言論自由是要保護,但同時更要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合理、正當的合法權益的保護。“有的專家提出通過網絡實名制來解決這個問題,但是更多的專家認為網絡實名制成本非常大,不適合我國的國情。”
據透露,為探討“網絡暴力第一案”背后更深層次的法律問題,2008年6月26日,朝陽區法院召開了“網絡中的個人隱私保護”相關法律問題專家研討會。
7月16日,50余名高級法官舉行聯席會議,對此案進行了研討。有高級法官指出,該案例處理難點在于言論自由與公民權利保護之間的價值取向,在處理這起案件時,應考慮案件處理結果對于網絡的健康發展與引導產生的影響,以及對保護公民權利的影響。
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教授匡文波撰文指出,“網絡輿論暴力”的現實存在,反映了目前我國網絡道德與法治建設的相對滯后。對于監管部門來說,面對網絡輿論,應該主動應對,提高管理的科學性。同時,要制定明確的制度、規則,運用技術手段,保證信息的“非暴力性”。作為網民,也要學會正確對待自己內心的“痛”,化解自己的壓力,穩定自己的情緒。(何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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