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9月起,江蘇省南京市檢察機關開始了為期半年的“查處城鎮拆遷領域職務犯罪專項行動”,截至目前已查處職務犯罪案件20余件。“城鎮拆遷工作中,一些干部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犯罪行為,使國家利益蒙受重大損失,已成為基層干群關系緊張的新焦點。”南京市檢察院反貪局局長謝健說。
負責城鎮拆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權力有多大?他們如何實施職務犯罪?我們又該如何預防此類犯罪的重復發生?記者力圖從南京市棲霞區拆遷辦原主任朱榮根人手,對上述問題進行剖析。
受賄就像領工資
1998年,34歲的朱榮根當上了南京市棲霞區馬群鎮副鎮長。三年后,他升任棲霞區拆遷辦主任。不管是作為分管城建的副鎮長,還是區拆遷辦主任,朱榮根都是一些人眼里的“財神”。想發財,就要敬“財神”。1999年上半年,朱榮根將修補一街道毀壞路面的工程交給了鄧某。鄧某為了表示感謝,送給朱榮根10萬元。
據查辦此案的南京市檢察院檢察官史志強介紹,這是朱榮根第一次受賄,從此以后,他一發不可收。檢察官還打比方說,朱榮根的受賄行為就像領工資一樣有規律。
原來,朱榮根每給他人一個工程,基本上都會相應地“領”到一筆錢。比如,他任區拆遷辦主任后,從2002年至2006年間,為南京一家土石方工程公司承攬拆除舊房的業務提供幫助,先后16次收受該公司經理侯某的賄賂109萬元。其中,僅2002年,侯某就對他賄賂6次27萬元,這是他的“工資單”:2月至3月2萬元、4月至5月4萬元、6月至7月4萬元、8月4萬元、10月8萬元、年底5萬元。
據查,1999年上半年至2006年下半年,朱榮根像領工資一樣,45次收受鄧某等8人主動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385萬元、美元1萬元。
向行賄人要贓款“保管”利息
1997年,朱榮根通過某村支書高某的老婆認識了倪某。倪某是高某老婆的干姐妹,一來二去,朱榮根與倪某發展成情人關系。
2004年,朱榮根向倪某提出分手。倪某答應分手,但要求朱榮根給她買一套房子作為補償,朱榮根同意了。倪某獅子大開口,說自己看上了某樓盤一套80萬元的房子。可朱榮根手上只有20萬元現金,于是他想到了高某,向高某索要了60萬元。
為什么高某能這樣爽快地給他這么一大筆錢?一個原因是在一次拆遷工程中,朱榮根利用手中權力,在組織工人拆遷時,幫助高某拆除了本應由高某負責拆除的部分,給高某省了不少錢和事。另外一個原因,用朱榮根的話說就是:“我想他也許以后會找我幫什么忙,因為我是區拆遷辦主任,我向他提出要贊助,他就很爽快地給了我錢。”
因為是拆遷辦主任,所以別人就會很爽快地給他錢。大學文化的朱榮根就是在這樣簡單邏輯的指引下,做著出租手中權力撈錢的生意。
后來,朱榮根又在拆遷高某所在村幼兒園及部分企業的廠房等工程中,為高某多劃撥了80萬元的補償款,而高某也知恩圖報,又送給朱榮根60萬元。朱榮根為了“錢生錢”,將100萬元受賄款委托給一名行賄人“保管”,并讓行賄人每年付15%的利息。
拆遷業務想給誰做就給誰做
有資料顯示,2005年至2008年8月,南京市檢察機關在拆遷領域查處職務犯罪案件22件29人,其中拆遷辦正、副主任有5人。而第一位落馬的拆遷辦主任是南京市拆遷辦原主任張金泰,他因以權謀房12套被法院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
一個拆遷辦主任,到底有多大的權力?從朱榮根這里就能得到一種解讀。下面是朱榮根接受審訊時與辦案檢察官的一段對話:
檢察官:那些人為什么給你錢?
朱榮根:因為房屋拆遷選用拆遷隊伍是我說了算,我把拆遷項目給誰做,誰就有錢賺,為了感謝我,他們就會給我錢。
檢察官:你們拆遷辦選擇拆遷隊伍要不要進行招投標?
朱榮根:當時政府沒有規定要招投標,我想給誰做就給誰做。
檢察官:拆房隊伍是否需要資質?
朱榮根:資質要求不嚴,如果是拆遷集體土地就不要資質,拆遷國有土地要有資質。如果拆遷國有土地,我們拆遷辦辦拆遷許可證的時候就辦成江蘇某建筑公司,但實際上還是這幫人拆。
從中可以看出,拆遷項目不需要招投標,朱榮根想給誰做就給誰做;拆遷隊伍資質不夠,拆遷辦就會替你辦個假冒的資質證。難怪侯某要一次次給他送錢,也難怪高某那么爽快地給他“贊助”。
如果這還不足以證明拆遷辦主任的權力大小,再來看下面一件事———
2006年12月的一天上午,朱榮根到棲霞區某街道辦事處辦事,在該辦事處副主任仇某的辦公室里,收受仇某送給的5萬元。過了幾天,仇某又送他5萬元。
原來在南京地鐵二號線某車輛段拆遷時,該拆遷工程所在街道辦事處向朱榮根提出,補償費用能不能盡量滿足他們的要求,朱榮根答應了。后來,撥付的補償款果然就按該街道辦事處的要求進行補償。街道辦很滿意,從補償款中拿出10萬元回報他。
拆遷補償款的撥付竟然這樣隨意,給多給少都是由拆遷辦主任說了算,這就難怪連街道辦也要給這位大權在握的拆遷辦主任好處費了。
前不久,南京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朱榮根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
反思
完善招投標制度預防拆遷領域腐敗
“拆遷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現象多,拆遷辦主任權力大,主要是當前拆遷工作不規范造成的。”東南大學政治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袁久紅認為。
南京一位多次作為監督者參與拆遷工作的檢察官告訴記者,拆遷問題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一是拆遷成為某些地方領導的政績工程。二是暗箱操作,濫用職權。很多地方只是公開相關的拆遷政策規定,而不公開被拆遷者的具體拆遷事項,這就在客觀上使被拆遷人擔心自己的合理要求得不到解決,就想方設法地給有關人員送錢送物,而一些素質不高的拆遷安置人員就大肆收受他們的錢財。三是徇私舞弊,謀取利益。有的拆遷人員為照顧關系戶,違背政策亂給補償。四是監督機制的缺失為犯罪留下了方便之門。
“如果制度更加健全,在拆遷工作的發包、拆遷補償款的發放方面有完善的監督制約機制,朱榮根也不會走到今天這一步。”擔任朱榮根案公訴人的南京市檢察院檢察官余紅說。
如何進一步規范拆遷行為,最大限度地預防拆遷工作中職務犯罪現象的發生?“最重要的一點是,要完善拆遷工作的招投標制度。在拆遷計劃制定后,必須進行長時期公示,由哪一個企業來具體承擔拆遷任務,必須進行招投標。”袁久紅說。同時,他認為,被拆遷房屋的價格必須由中立的價格評估事務所進行市場化評估。此外,要建立被拆遷人的抗辯機制,讓他們有說話的機會和渠道。是否應該拆遷,補償多少,補償步驟是什么,不能由拆遷方一方說了算。“如果被拆遷人沒有途徑表達自己異議的場合,行賄受賄就在所難免。要建立合理的抗辯機制,政府必須廣開言路,新聞媒體能夠及時介入相關事件進行報道,在裁定是否強制拆遷時法院保持中立性等,都是至關重要的。”袁久紅說。(崔潔 肖水金 雒呈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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