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昨日新華社報道,石家莊市人民政府25日上午舉行新聞發布會稱,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對三鹿集團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截至10月31日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三鹿集團資產總額為15.61億元,總負債17.62億元,凈資產-2.01億元,12月19日三鹿集團又借款9.02億元付給全國奶協,用于支付患病嬰幼兒的治療和賠償費用。目前,三鹿集團凈資產為-11.03億元(不包括10月31日后企業新發生的各種費用),已經嚴重資不抵債。
另有媒體報道,三鹿已與代理商達成初步協議,將部分代理商的債務剝離于法律意義的債務清償之外,先行賠付。據稱這一協議已引起三鹿職工的不滿。(12月25日《法制晚報》)
在“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善后工作中,我們不難看出三鹿經銷商、三鹿職工以及相關利益人的種種焦慮。從一些跡象來分析,“三鹿”鐵定要破產,資不抵債之下,各種債務的清償順序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相關利益人的權益保障。這其中,作為企業的“三鹿”與其職工之間,作為債務人的“三鹿”與其債權人之間,職工與債權人之間,債權人與債權人之間都有利益糾葛纏繞,可謂“剪不斷,理還亂”。為避免暗箱操作,實現公正、公平清償,盡快讓三鹿進入破產程序應是務實而正確的選擇。
自“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以來,呼吁司法介入的聲音就從未停歇。作為社會的減震器,司法的獨立裁判可以在公民、企業與政府之間樹立起一道緩沖墻,通過第三方的裁判來避免矛盾積聚,裂痕擴大。司法本身也肩負著定紛止爭,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的使命。作為非訟案件的破產程序在其價值上,同樣應作如是觀。
三鹿破產案進入法院審理還意味著“三聚氰氨門”的善后工作正在進入程序性的轉折———從當初的“政府主導型”轉換為時下的“司法主導型”。作為地方政府———無論是省一級,還是地市一級———都應該對司法在三鹿破產案中能夠有所作為抱有期待,并放手讓當值法官依法律決斷。
一個契機是,經過12年砥礪方得頒行的《企業破產法》在傳統的“清算組”之外,新規定了“破產管理人制度”。多由政府部門組成的“清算組”既不市場化,也不專業化,又帶有濃厚的政府干預色彩。一個金融業內廣為人知的案例是,當年海南發展銀行破產案,清算組進駐后一直清算了8年也沒有算清,直到舊的《企業破產法(試行)》都已經廢止(新法出臺),海南發展銀行仍未完成破產。而一個由司法機關所主導,重視債權人自治,并由律師、會計師等專業化人士來處理的破產程序,相對來說更能保證公正、公平、高效。
鑒于以往的經驗,三鹿破產案實可依循新法由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在征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的意見后,指定某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擁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作為破產案件的專業服務者,管理人將始終在債權人的監管之下進行工作。《企業破產法》還賦予了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有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之權。在這個過程中,與破產相關的信息自會通過破產程序及時披露出來,確保利益相關人知情權和監督權的實現。
如果司法機關能排除包括行政權力在內的各種不當干擾,依法獨立裁判,順應法治潮流而動,那么,此事將得以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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