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至26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銀海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李蕓舒等14人非法傳銷案,李蕓舒等十四名被告人因高額加盟傳銷,涉嫌非法經營罪被公訴機關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稱,2006年8月,被告人李蕓舒經楊寧(另案處理)介紹和發展,加入非法傳銷組織成為楊寧的下線,在北海市以“連鎖銷售”、“資本運作”為名從事非法傳銷活動。該傳銷組織須出資6.98萬元申購21份產品加入(無實體,第一份3800元,從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每人最高可購買21份。體系成員按其所發展下線人員繳納的款項達到特定總額獲得晉級,實行“五級三晉制”管理,“五級”指實習業務員(銷售1-2份)、業務組長(3-9份)、業務主任(10-64份)、業務經理(65—599份)和高級業務員(也稱老總,銷售600份以上)。“三晉”指實習業務員晉升為業務組長再晉升為業務主任為第一晉升階段;業務主任晉升業務經理為第二晉升階段;業務經理晉升為高級業務員為第三晉升階段。各級成員按規定的比例獲得提成。2006年8月至2008年3月期間,經李蕓舒及其下線的發展,形成了一個龐大的非法傳銷組織。
2006年8月,被告人李蕓舒經楊寧介紹和發展,交納6.98萬元申購21份產品,參加在北海市進行的“連鎖銷售非法傳銷活動”發展被告人周桂玉、張淑霞、許秀云加入其所在的非法傳銷體系,三人分別直接或間接發展了被告人王麗、吳敏娟、王麗娟、劉杰、馬永臣、王浩、李華、宋紀萍、李洪杰等237名下線,各自形成在李蕓舒之下的非法傳銷體系。2007年4月李蕓舒晉升為高級業務員。被告人李蕓舒本人及屬下體系認購產品份數在4642份以上,非法經營金額達1543.61萬元以上,被告人李蕓舒非法獲利110萬元以上。
此外,被告人周桂玉、王麗、吳敏娟、劉杰、馬永臣、王麗娟、張淑霞、許秀云、蔣泉、李華、宋紀萍被指控上千萬到幾千元不等的非法經營金額和不同的獲利金額。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蕓舒、周桂玉、王麗、吳敏娟、劉杰、馬永臣、王麗娟、張淑霞、許秀云、蔣泉、李華、宋紀萍、王浩、李洪杰在國家明令禁止后,仍然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因案情復雜,法院將擇日宣判。 (作者: 蘇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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