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0日,百色市右江區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作為一個小小村屯干部,為滿足個人私欲,李某竟挪用移民征用土地補償款三十萬余元人民幣。
李某系百色市右江區龍景街道辦事處江鳳村人,該村第八組組長(村民小組法定代理人)。2006年,因建設百色水利樞紐工程需要,百色市政府征用右江區龍景街道辦事處江鳳村八組150多畝地作為百色市水利樞紐第一期移民生產安置用地。2006年2月26日,百色市國土資源局與右江區龍景街道辦事處江鳳村第八組就移民生產安置用地征收補償達成協議,并于4月3日將百色水利樞紐工程移民生產安置用地征收補償款第二筆款項五十多萬元人民幣以轉帳的形式匯到百色市那畢村信用合作社大橋分社的右江區龍景街道辦事處江鳳村第八組帳號。時任第八組組長的李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從2006年12月起至2007年8月止,以支付移民征地補償款為由,先后多次以取現和轉帳的方式提取該筆款項,除支付二十三萬余元人民幣給移民外,其余的三十萬余元人民幣被李某用于賭博活動,揮霍一空,至今未能退還,對移民農戶造成巨大損害。
該組農戶因李某久拖不發且經常參與賭博活動,多次找到李某,要求發放其余款項,但李某均未能及時發放。后該村民委員會調查,才發現第八小組集體帳戶上只剩下幾千元人民幣,其余三十萬余元征地補償款不翼而飛,遂至百色市右江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舉報。
2008年8月20日,右江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依法對該案立案偵查。2008年9月16日,右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批捕犯罪嫌疑人李某。
相關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通訊員 黃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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