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巫溪縣環境保護局原局長劉明受賄案一審宣判,被告人劉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同案被告人呂文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劉明、呂文平違法所得30萬元人民幣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3、4月的一天,被告人呂文平得知巫溪縣環保局將修建辦公樓,找到該局局長劉明,表示想承接辦公樓工程,劉明不同意呂本人承接。幾天后,呂文平再次到劉明辦公室,稱工程由其來運作,可找有資質的單位承建,掙錢后二人分,劉明表示同意。
此后,劉明把呂文平介紹給工程招標代理公司的負責人陳某,并請陳某在工程招投標方面給呂多指點。隨后,呂文平與個體建筑商汪培順及其子汪成認識。呂文平向二人透露巫溪縣環保局要修建辦公樓,叫二人找一些建筑公司參與投標,并在中標后,將工程交汪培順承建。汪同意并許諾事成之后給好處費。
此后,汪培順借用宏耀建設有限公司的資質投標,另外還找了幾家建筑公司參與工程圍標。在劉明、呂文平、陳某等人的關照下,宏耀公司順利中標。汪成代表宏耀公司與巫溪縣環保局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
2006年7月20日,巫溪縣環保局在給汪培順撥付第一筆工程款50萬元時,呂文平將其中30萬元以幫他人攬儲為名轉至其銀行賬戶上,呂隨即將此事告知劉明。同年10月6日,劉明分兩次從銀行取出此款226905元,用于支付自己的商品房購房款。
工程接近尾聲時,劉明與汪培順產生矛盾。為平息事態,呂文平于2008年10月18日退還汪培順2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呂文平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被告人劉明相勾結,共同利用劉明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款30萬元,其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劉明、呂文平收受汪培順30萬元,為共同受賄。
根據被告人劉明、呂文平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 趙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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