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兒子的清白
雖然兒子進了監獄,但是匡代耘并沒有放棄。2003年10月上旬,他決定去找受害人了解情況。通過太和塘鎮一些運煤司機,他了解到了兩名受害車主的地址。
到了邵陽縣,他先去找受害人吳收蓮,但她因故不在家,已經去了廣東。他丈夫要他去找另一名受害人黎明。匡代耘找到黎家,見到了黎明的父親黎三元。
匡留了個心眼,說自己是祁東縣司法局的干部,想了解黎明被搶案的一些情況。他隨口問案發是哪一天,結果黎三元說是4月7日。匡代耘大吃一驚,以為他記錯了。黎三元連忙解釋,他有賬本記載的。
黎三元翻出了那本賬本,匡代耘發現4月7日那天記載的是送煤一車,一共1850元,欠350元。而在下面一行,則清楚地寫著:“晚上9點半被搶走1600元,手機一臺,駕駛證一本”。
而在10號那天,記載的卻是:“下雨。”
匡代耘問記載“下雨”是什么意思,黎三元回答說就是下雨,沒有出車。
聽到這里,匡代耘說自己的心都要跳出來了:發案時間是4月7日,那個時候匡增武還在拘留所,這就意味著他根本就沒有作案時間。
他怕弄錯了,又進一步了解情況。黎三元解釋說,日記是他妻子記的,記賬有兩個原因,一是跟他兒子結算工資(他的車,兒子幫忙開),二是有些煤送出去后沒收到賬,要記下來。
他連忙讓黎三元出了個發案時間是4月7日的證明,然后跑到衡陽拿給中級法院的法官看。法官沒有表態。
2003年10月中旬,匡代耘和他的叔父匡棟再次去了黎家,將賬本復印了回來。
之后,他們想到自己取證不具權威,又回到祁東聘請一位律師再次去了邵陽縣黎家,律師做了詢問筆錄。這次見到了受害人黎明。黎明告訴他們,當天他收了1500元貨款,身上帶了100元,正好被搶了1600元。黎明還說了當時辨認疑犯時只見了一個人。
律師又找到受害人吳收蓮家,仍然沒有見到她,她家也沒有記錄,不過提供了買煤老板的地址。
回到祁東后,匡代耘和律師又先后找到黎明和吳收蓮賣煤的買主。
兩個買主都記了賬,日期都是4月7日,他們記賬的金額跟賣主描述的完全吻合。其中黎明的買主記錄的是:“付司機1500元,下欠350元”。為了讓證據進一步有效,匡代耘在律師的建議下請了公證處的工作人員先后去了4個地方,對證據進行公證。
衡陽人大監督調查
有了這樣的鐵證,匡代耘認為翻案是毫無問題了。
2003年10月26日,他代兒子上交了刑事申訴書,提交了相關證據,指出案發時間實為2002年4月7日,非4月10日,而4月7日匡增武在拘留所,完全沒有作案時間,因此不可能在外搶劫。
然而,衡陽市中級法院駁回了這一申訴。法院認為受害人報案時說是4月10日被搶劫,雖然現在出具了證詞證明4月7日是發案時間,但該證詞未能說明其為什么當時向公安機關陳述是4月10日晚發案的合理解釋,因此該證詞不予采信。
匡代耘說當時就像被一盆冷水當頭澆下。之后他到湖南省人大、湖南省高院上訪。
省人大要他找衡陽市人大內司委。衡陽市人大內司委在認真看了他們的證據后,決定調卷審查。內司委主任杜建章親自帶人到監獄會見了匡增武。同時,他們委派祁東人大內司委到證據地點復查。復查的結果是,匡代耘采集的證據是可信的。
一位知情的人大代表介紹說,在此案的糾正過程中,他非常欣賞衡陽市和祁東縣公安局勇于認錯的勇氣,衡陽市人大內司委決定將此案交辦給衡陽市公、檢、法。交辦之前,他們通知祁東公安局自查。
2005年11月,全國、省、市三級人大代表到祁東視察,祁東縣公安局長向三級人大代表匯報了此案,共三個要點:一是搶劫案確實發生,二是發案時間確實為2002年4月7日,三是匡增武在此階段不具備作案時間,建議法院再審。對此案他表示道歉。
對于發案時間弄錯的原因,一種說法是派出所將原始報案材料弄丟了,憑記憶認為是4月10日,而被害人因為事隔幾個月,也沒有注意到時間的差錯問題。
當時的衡陽中級法院負責人也在場,竟然當場批評祁東公安局長不該承認此案是錯誤的。
后來,衡陽市公安局再次派員調查,結果與祁東公安局一致。
2005年11月27日,衡陽市人大正式將此案向衡陽市公、檢、法三個單位交辦。可糾錯工作并沒有順利進行。
直到2006年12月,在衡陽市人大會議上,衡陽市中級法院的工作報告第一次沒有被通過,而衡山代表團又提出了要盡快糾正匡增武案的議案。在這種情況下,糾錯程序才真正啟動。
2007年3月27日,衡陽市中級法院作出了對匡增武搶劫案再審的決定。
洗脫罪名
在監獄里服刑的匡增武聽到這個消息,非常激動,但是又非常怕這個希望成為空想。
2007年中秋節前一段時間,他父親打電話告訴他很快就要出獄了,高興的他開始蓄起頭發。但是到了父親約定的出獄那天,還是沒有動靜,灰心的他又將頭發剃掉,決心將刑期服完。第二天,他打電話給他父親,要他帶點生活費來。
匡代耘回復兒子,“明天我就來接你,還要什么錢啊!”
2007年9月27日,匡代耘被釋放。到這個時候,他已經失去自由5年1個月又兩天。
走出高墻,匡增武像一個小孩剛到大城市一樣到處張望,貪婪地看著高墻外的一切。回到家中,屋前屋后的每一個角落他都跑去看,家里種的菜,田里的稻谷,他都覺得是那么的親切。
26歲失去自由,31歲出來,匡增武說他最寶貴的5年已經失去了,他的人生也被改變了。
人雖然已經獲得了自由,但再審卻遲遲沒有動靜。
一直到一年之后,祁東縣法院才開始再審。
2008年11月27日,在衡陽市人大交辦整整3年之后,祁東縣法院做出再審判決,認定匡增武被指控的搶劫罪名不成立,判決他犯尋釁滋事罪,執行6個月有期徒刑。
追究枉法者的責任
然而,對此匡增武并不滿意,他再次提起了上訴。
為匡提供免費法律援助的湖南天戈律師事務所律師羅秋林、謝昉介紹說,此再審判決仍存在3個問題:一是判決書說“本次搶劫案的發案時間究竟是2002年4月7日還是10日,事實不清”,法院如果連發案時間都不能確認,那將是個歷史笑話;二是沒有直接宣判匡增武沒有搶劫罪,而是說“疑罪從無”;三是匡增武的尋釁滋事罪的判定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羅秋林說在適當的時候將提起國家賠償的申請。
衡陽市人大常委李康杏認為,此案經過公檢法這么多環節,卻仍然搞錯,說明承辦案件的工作人員確實存在馬虎和草率。不過,這個案件能得以糾正,說明監督還是有效的。
從另一個層面來看,這個錯案之所以拖這么久,可能與錯案追究的評價體系有關。有些過于嚴厲的錯案追究制度本意是督促不發生或盡量減少錯案,但因為一個案件會牽連到一個單位,比如辦成一個錯案可能就會一票否決整個單位的成績,因此錯案一旦發生,責任單位為了不讓整體受損,反而缺乏糾錯的動力,這時嚴厲的處罰措施反倒變成阻力。
他認為,錯案追究的評價體系需要完善。(晨剛 洪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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