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以下簡稱“音集協”)訴北京圣金娛樂有限公司等6家KTV經營者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件。法院判決認定KTV經營者未經授權在經營的KTV包間的點歌設備中使用音集協享有著作權的相關音樂電視作品的行為侵犯了音集協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判決對6家KTV經營者分別作出給付音集協7.5萬元至18萬元不等的賠償金。
2008年7月至11月間,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分別與權利人簽訂了《音像著作權授權合同》,取得了相關音樂作品的著作權,KTV經營者未經許可即在其經營的歌廳的點歌設備中使用了其中40部至50部不同數量的音樂電視作品,音集協認為這些KTV經營者的行為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并向各KTV經營者主張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6家KTV經營者中除一家未到庭參加訴訟,其余5家均積極應訴,在法院組織的談話、庭審中,這些KTV經營者能普遍認可侵權事實,也愿意解決與音集協之間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問題,雙方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如何確定許可使用費的給付標準。
法院審理后認為,音集協依據與權利人簽訂的《音像著作權授權合同》依法享有涉案音樂電視作品的放映權和復制權,6家KTV經營者在其經營的歌廳點歌設備中使用相關音樂電視作品,應取得音集協的合法授權,并應向音集協支付著作權許可使用費,但6家KTV經營者均未舉證證明其獲得相關授權并支付了著作權許可使用費,故法院確認6家KTV經營者侵犯了音集協依法享有的著作權,KTV經營者應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音集協經濟損失的侵權責任。至于具體的賠償數額,因KTV經營行業尚未形成雙方共同認可的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給付標準用于賠償數額的參照,訴訟期間,雙方當事人既不能舉證證明賠償數額計算標準又不能達成賠償數額方面的認同意見,故法院綜合考慮涉案音樂電視作品的數量、KTV經營者對作品的使用方式、經營模式和規模等因素予以酌定,對6家KTV經營者分別作出給付音集協7.5萬元至18萬元賠償金的判決結果,并酌情支持了音集協因為案件訴訟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未明確表示是否提起上訴。(作者: 刁云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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