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2日)下午,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對涉及“吳英案”的相關人林衛平等7名被告人進行一審宣判。7名被告人均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定罪處罰,刑期從一年十個月至六年不等,并處罰金從2萬元至30萬元不等。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林衛平向71人和1個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86,515萬元,被告人楊衛陵向30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6,567萬元,被告人楊衛江向12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060萬元,被告人楊志昂向9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6,635萬元,被告人徐玉蘭、駱華梅、楊軍分別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760萬元、10,750萬元、11,350萬元。7被告人或將吸納的資金高息貸給吳英或是介紹、幫助吳英進行非法吸收資金。
法院認為,從吸收資金情況看,各被告人向親戚、朋友、同事等吸納資金,同時對朋友介紹的人的資金不排斥,實際上是向親戚、朋友、同事或通過親戚朋友介紹等方式來吸收資金,親友將錢借給各被告人也是經濟利益作紐帶,且公眾也包括親友、同事等,足以認定各被告人主觀上具有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故意,其行為不是民間借貸,而是向社會上不特定對象吸納資金。因此,7被告人未經依法批準,采取書面或口頭承諾還本付息的方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國家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最后,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處被告人林衛平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楊衛陵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楊衛江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被告人楊志昂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被告人徐玉蘭、駱華梅各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被告人楊軍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還依法并處了各被告人罰金共計70萬元。(記者陳東升 通訊員厲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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