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國考察”“參加會議”為名,幫助11人辦理臨時護照偷渡到日本打工。本網今天從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獲悉,原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外產業交流合作中心副主任陳征等4人因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一審被判處2—7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現年52歲的陳征原是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外產業交流合作中心副主任,該中心與日本方面有人員培訓方面的業務往來,能夠組織中方企業界人員赴日研修或者參加會議。嚴軍艷是該中心工作人員。兩人后來結識了專門從事出入境中介代理服務的北京龍馬企業家服務有限公司日本商務部負責人張永勝和職員王兵。
2005年6月,張永勝與陳征、嚴軍艷聯系組織趙女士等三名與考察無關人員以到日本參加“洋上研修”考察團名義偷渡。由張永勝提供人員名單,并編造虛假公司材料、工作單位及職務證明,陳征與日方聯系獲得邀請函,嚴軍艷為出境人員辦理簽證手續。到達日本后,該三人非法滯留在日本打工,后被遣送回國。張永勝、嚴軍艷從中各獲利1.5萬元,陳征從中獲利3萬元。
2006年9月,陳征等人又以參加“環保會議”為名,采取同樣方式,組織劉先生等8名欲到日本非法滯留打工人員,于同年11月偷渡至日本。其中4人被遣返回國,其余人員至今未歸。張永勝、王兵從中獲利9萬元。
法院認為,陳征、張永勝、王兵、嚴軍艷無視國法,為牟私利,結伙組織他人偷越國境,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其中,陳征、張永勝組織偷越國境人數眾多;張永勝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一起犯罪事實,故對其所犯罪行酌予從輕處罰;嚴軍艷當庭有認罪悔罪表現,退繳了違法所得,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故對其所犯罪行酌予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
因此,法院一審判處陳征和張永勝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罰金7萬元;判處王兵有期徒刑5年,罰金5萬元;判處嚴軍艷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罰金2萬元。
宣判后,除嚴軍艷外,其余三人均已上訴。(作者: 張濟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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