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溫州2月4日電(記者袁爽 通訊員 鹿檢)身為國家公務人員的楊某卻知法犯法,為了規避“風險”,投了5萬元入股礦山,后來以收益形式收受該礦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送予的人民幣10萬元以及以拜年形式送予的價值8000元購物卡,但其最終沒有逃脫法律的懲罰。近日,經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楊某被該區法院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
據了解,2002年底,趙某、周某等人經公開拍賣取得溫州鹿城區一礦區建筑石料采礦權,并與其他股東決定第一期共投資1800萬元人民幣,每股計180萬元。為感謝時任溫州市國土資源局鹿城區分局分管地礦的副局長楊某對礦山在政策處理、部門協調、礦山手續審批等方面給予的幫忙和關照,周某提出讓楊某出資10萬入股,后楊某籌集到5萬元,在明知礦山投資很大,5萬元入不了股的情況下,仍將5萬元交給周某入股礦山。
2005年底,楊某考慮到當時該礦業有限公司沒有利潤,而且股東很多,人多嘴雜,就向周某提出退股。于是,趙某、周某將5萬元退還給楊某,同時為感謝楊某的關照,又送給楊現金人民幣10萬元。另外,2004年至2007年春節,趙某以拜年名義先后四次送給楊某超市購物卡,共計人民幣8000元。
2008年4月初,楊某風聞礦業有限公司的一名股東被紀委叫去談話,為免受牽連便急忙打電話給趙某,讓他把那10萬元人民幣拿回,并加收受的購物卡折合成現金一并退還給趙某。
盡管楊某如此小心翼翼規避風險,但正所謂“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對自己的受賄行為,楊某辯稱,收受的10萬元人民幣是其以5萬元投資礦業有限公司的回報。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該礦業公司曾三次分紅,因此楊某收受的10萬元中,有2.3余萬元是其投資人民幣5萬元的回報,不能認定為受賄,應予扣除,而余款7.6余萬元明顯高于其應得的收益,應認定為受賄,連同其先后四次收受的購物卡人民幣8000元,楊某共受賄人民幣8.4萬元,故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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