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戲稱“浦東新地主”、“炒房區長”的上海浦東新區原副區長康慧軍,1月3日被上海一中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從新華社報道中看到:法院認定康慧軍受賄590萬余元,另有1211萬余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法院查明,截至2007年六七月間案發,康的總資產為3856萬余元。他家底中包括14套房產,總價1420萬余元;其妻王孝琴控制的1410萬余元股票;銀行賬戶內存款449萬余元。
“浦東新地主”的戲稱,來自他擔任副區長后,分管的多個地區區位優越,土地資源豐厚。“炒房區長”則是除了案發時所持房產達14處外,案發前還轉手銷售數套房屋以及由于利害關系退還了幾套房屋,經康氏夫婦過手的房產超過20套。令康某人東窗事發的那套價值近1000萬元房產,面積320余平方米、處于浦東新區陸家嘴核心地段的豪華樓盤“仁恒濱江園”內,他利用職務之便僅花270余萬元就巧取到手。
近些年落馬的貪官,有兩大帶有共性的特點:一是擁有若干房產;二是擁有若干情婦。貪官倒臺后,有的情婦隨之鋃鐺入獄,有的遠走他鄉,有的另棲高枝,不一而足,一言難盡。網上近日熱炒的所謂“上海貪官最美的情婦”,據說早已躲到國外去了。這些屬于貪官的“動產”,姑且不去說。本文要探究的是那些貪官的不動產,比如說康某人的14處房產,最終如何處置。
從公布的案情看,康某人的個人財產被全部沒收,至少應當包括大部分房產。遺憾的是,報道中沒有明示,不知這個細節是法院的疏忽,還是記者的筆漏。
貪官的那些巧取豪奪來的不動產,最終流向何方,非常值得人們關注。從法理上說,屬于利用職務之便貪贓枉法所得的不義之財,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一律應當予以沒收,斷乎沒有把那些不動產統統留給貪官的可能或必要。倘若那些罰沒的不動產統統上交國庫,國庫又當如何處置呢?將這些不動產拍賣后,將拍賣款上交國庫,這是我們以為最為妥當的處置方式。如果將這些沒收的不動產又返還給貪官,或是分配給其他官員,竊以為就大大的處置不當。
這個問題之所以令人關注,在于我們看到這些年各地應當沒收了相當數量的不動產,除了貪官的,還有其他罪犯的,但幾乎很少看到公開拍賣。這有兩種可能,一種是這些不動產一直在閑置,未經拍賣,造成國有資產的浪費;另一種可能是內部處理掉了,即使走一個“拍賣”的形式,也已經被“自己人”所得。如果是前一種情形,隨著這些年房價暴漲,國資還變相升值,只是一種閑置的浪費。而后一種情形,則完全是一種更大的腐敗,明目張膽的腐敗。我可以負責任地說,凡是罰沒的各種不動產,只要未經向社會公布并公開拍賣,必有貪腐之弊,一查一個準。各地應當對所有沒收的不動產進行徹查,并向人民公告其處置情況。這是司法本身公平正義的需要,也是依法治政的題中應有之義。(蘇文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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