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民高女士到藥店買減肥藥,因為其中一盒藥是空的與對方發生糾紛,并氣憤地在辦公室內脫衣以證清白。昨日,柳州市柳南區法院對這起名譽侵權官司作出一審判決,藥店被判向高女士賠償精神損失費2000元。
2008年9月15日,高女士到魚峰區一家自選藥店購買減肥藥。她拿好減肥藥后,在收銀臺交完藥款,轉身走出藥店。隨后,高打算將藥的包裝拆開,以方便攜帶,卻發現其中一盒是空的。高立即返回藥店找營業員詢問,然而守在藥店出口的營業員不讓她再次進入,并讓后者在門口等了約45分鐘,雙方由此發生激烈爭吵。不久,藥店一名陸姓女員工帶著高女士,來到辦公室查看監控錄像,認為高將藥藏起來并要求搜身。高堅決不同意,陸某表示若需證明清白,就得脫衣服。高氣憤不過,在封閉的辦公室內把身上的連衣裙及貼身衣物全部脫下,讓對方查看。
據了解,藥店營業員沒有在高的身上發現藏有藥物,不得已承認此前的藥盒的確是空的,并愿意另換一盒。氣憤的高女士認為,藥店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人格,在向藥店索賠被拒后,于是向工商部門投訴。工商部門進行調解,藥店提出愿意賠償1萬元精神損失,高女士認為數額太低,索賠2萬元。雙方僵持不下,最終調解無果(今報2008年9月17日6版曾報道)。高女士一氣之下,將藥店告上法庭,并將索賠金額提高至4萬元。庭審中,高女士聲淚俱下,藥店多次賠禮道歉。但藥店的代理律師表示,營業員陸某身材矮小,根本不可能強迫高在辦公室脫衣,法院主持的數次調解也均失敗。
柳南區法院審理認為,藥店的行為已經侵犯高女士的名譽權,對其人格尊嚴造成損害,應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根據事發實際情況,侵權行為發生在封閉房間內,只有高女士與陸某兩名女性在場,沒有證據證明陸某在要求高女士脫衣檢查時使用過暴力,只是用語言刺激,讓高脫下裙子檢查,因此侵權手段并不惡劣。此外,侵權行為發生后,雙方立即到工商部門調解,并未造成高的名譽受到嚴重損害,也沒有造成太大社會影響,高要求藥店賠償4萬元精神損失,確實太高。
高女士表示,法院的一審判決有一定道理,但其保留繼續上訴的權利。(廣西新聞網-南國今報 通訊員楊卉 記者楊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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