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總署近日發出《關于2009年換發新聞記者證的通知》,從2月25日起,將在全國統一換發報紙、期刊、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機構的新聞記者證。
這本是個常規性工作,但敏感的媒體還是抓住了新聞點。我注意到,各大報紙和網絡均以“新聞出版總署:無正當理由公職人員不得拒絕采訪”為標題,從新聞傳播效果上講,頗為搶眼。
媒體這么處理自有道理。因為新版記者證多出了“注意事項”一頁,其中增加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為持本證進行采訪的新聞工作者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的內容。而眾所周知,這一方面目前還不是十分令人滿意,F在新聞出版總署不僅在新版記者證中突出這一內容,而且由新聞報刊司有關負責人高調表態:“各級政府部門需充分尊重新聞機構對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的知情權、采訪權、發表權、批評權、監督權。新聞機構及其采編人員依法從事新聞采編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边@一動作,因其針對性強,值得關注中國新聞事業進步的人樂觀期待。
但同時也應該認識到,這一動作更多具有象征意義。首先,它仍然是現行制度框架下的一種再度強調。為保障公眾知情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早有規定,而通過媒體發布相關信息,又是政府信息公開的主要渠道,我們并不缺乏確保媒體采訪權的制度。其次,就像我們許多很好的制度往往不便操作一樣,這次的“注意事項”恐怕也難逃宿命。試想,保障媒體采訪權的主體是政府,總署的相關負責人也是在對政府喊話,但記者自己工作證件上的注意事項,顧名思義,是記者使用時自身需要注意的,又怎么會對其他公職人員產生約束力?
那么,在現行制度框架下,究竟怎樣才能有效保障新聞媒體的采訪權?總署的相關負責人提到了五權,知情權、采訪權、發表權、批評權、監督權。就新聞媒體而言,最重要最核心的無非兩個:采訪權和監督權。二者的關系應該是不言而喻的,即沒有監督權,就沒有采訪權,只有竭盡努力,新聞媒體的監督權得到了很好的保障,其在法律法規許可范圍內,追尋一切真相、對包括官員在內的公民的自由采訪權利,才可能瓜熟蒂落水到渠成。
事實上,如果我們較好地保障了新聞媒體的監督權,則所謂公職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采訪的現象將不復存在,因為媒體對輕忽記者采訪權的當事人可以公開曝光,這種輿論壓力是任何一個公職人員都無法承受的。
保障新聞媒體的采訪權、監督權需要齊頭并進。近年來,為了保障采訪權,我們想了很多辦法,出臺了一些制度,成效有目共睹,相形之下,在如何更好地保障監督權方面略有遜色。但我們相信,隨著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的提速,新聞媒體的采訪權和監督權得到有力保障,新聞媒體在建設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日益凸顯等等,這些都將指日可待。(黃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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