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決定是否對此類案件定罪時,除了考慮行為本身外,還應當綜合考慮行為的普遍性程度、被害人的態(tài)度、民意、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等四大因素。
“酒后駕車追撞執(zhí)勤交警,寬一點,可以作治安案件處理,嚴一點,可以作刑事案件處理。到底往哪邊靠,應該考慮四個因素。”針對近日吉林一名局長酒后駕車追撞并挑釁兩名女交警的行為,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劉仁文向本報表示了他的上述看法。
據(jù)悉,這位涉案局長已被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處以15天的治安拘留和1000元的罰款,并被免職。據(jù)他本人解釋,自己駕車追撞兩名女交警只是為了同這兩位女孩開個玩笑。盡管此案已經(jīng)處理,但關于酒后駕車追撞交警的行為性質和法律后果還是引起了熱議。
一、行為性質是尋釁滋事
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與酒后駕車追撞交警相關的條款有兩個:一個是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尋釁滋事,其中規(guī)定“追逐、攔截他人”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另一個是第五十條規(guī)定的妨礙公務,其中規(guī)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顯然,從法條表述看,駕車追撞正在執(zhí)勤的交警,其行為既具有“追逐、攔截他人”的表征,也具有“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結果。
劉仁文認為,本案屬于尋釁滋事而非妨礙公務,理由是:首先,妨礙公務指的是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正在執(zhí)行的公務行為,人為制造障礙和困難,使其不能順利執(zhí)行。也就是說,妨礙公務的前提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行為人之間存在一種執(zhí)法與被執(zhí)法的法律關系。在這種關系中,行為人具有服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指揮和管理的義務,如果行為人采取暴力、威脅方法拒絕履行這種義務,就可以成立妨礙公務。就交通執(zhí)法而言,這種關系通常表現(xiàn)為按交警指示停車、接受檢查、出具行駛證件、接受罰款等。以此觀之,本案中駕車追撞正在執(zhí)勤的交警的行為,是在行為人與交警之間不存在執(zhí)法與被執(zhí)法的法律關系的情況下,行為人主動實施的挑釁行為。其次,盡管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可能造成妨礙公務的后果,但從他的主觀故意來看,主要還是要挑釁兩名女交警,因此更符合尋釁滋事的特征。
二、是否定罪要考慮四個因素
“作為國稅系統(tǒng)的一個局長,大白天公然酒后駕車挑釁、反復追撞執(zhí)勤女交警,其行為真的很惡劣。可是,對比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我們很難看出兩部法律規(guī)定的尋釁滋事行為有何區(qū)別,不知有關部門如何去判斷和評價哪種行為是違法,哪種行為是犯罪?”一些關注此案的網(wǎng)民紛紛表示了他們的疑慮。
這種疑慮不無道理。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追逐、攔截他人”,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而刑法規(guī)定“追逐、攔截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何謂尋釁滋事情節(jié)的較重與惡劣,兩者間的界線在哪里,目前沒有一個司法解釋對此作出明確區(qū)分。我們只能憑感覺籠統(tǒng)地說,后者的危害性比前者更大。
“這種問題在治安處罰法與刑法的其他一些條文中也存在,司法實踐中已經(jīng)出現(xiàn)過不少案例,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在一個地方是作為治安處罰來處理,在另一個地方卻是作為犯罪來處理。如何從立法和執(zhí)法上協(xié)調(diào)好這兩者之間的關系,是一個需要深入研究的問題。”劉仁文直陳其言,指出問題的根源在于我國只把相當于西方國家刑法中的“重罪”部分納入刑法,而把“輕罪”和“違警罪”部分放到了勞動教養(yǎng)和治安處罰中。在他看來,在現(xiàn)有的立法格局下,討論本案要不要定罪,很難說只有一個答案,因為“情節(jié)較重”和“情節(jié)惡劣”本身就沒有一個截然的區(qū)分。
或許因為受自己多年來所主張的“輕刑”、“慎刑”思想的影響,劉仁文傾向于同意警方對本案作治安處罰。據(jù)他解釋,在決定是否對此類案件定罪時,除了考慮行為本身外,還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一是該種行為的普遍性程度。如果駕車挑釁交警的行為在當?shù)睾庇邪l(fā)生,就不必上升到用刑法來處理,而應該先用治安處罰;但如果發(fā)生頻率較高,就說明治安處罰的威懾力不夠,不妨動用刑法來處理。二是被害人的態(tài)度。如果經(jīng)過一定的溝通和做工作,行為人真誠悔悟并向被害人道歉,被害人同意對其僅作治安處罰的,則可以不定罪判刑。三是民意。如果社會上普遍覺得對這類行為作治安處罰太輕,則應選擇刑法;反之,如果社會覺得此種治安處罰已使其受到懲罰,且已被免職,再給予刑罰反而叫人心生同情時,就不應該選擇刑法。四是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對于行為人,初次可考慮用治安處罰,若再犯,則必須用刑法來處理。此外,還要看到醉酒這一情節(jié),雖然法律規(guī)定醉酒不能成為免責的理由,但在罪與非罪原本模糊的案件中,醉酒狀態(tài)下的行為跟沒醉酒狀態(tài)下的行為所反映出的主觀惡性應該彼此區(qū)別。
“總之,在可定罪也可不定罪這類案件中,考慮到刑法的成本之高,不妨將某些表面看來可以定罪判刑的行為通過治安處罰、法制教育、紀律處分、向被害人賠償和道歉等替代措施來分流處理,以實現(xiàn)良好的過濾效果。”劉仁文最后提出了他的輕刑建議。不過,他也表示,對于這類案件,如果確有必要,還得用刑法。
-采訪感言
執(zhí)法真的可以被“尋釁”嗎
□曾獻文
對于尋釁滋事,我們早已習慣了它的“流氓”本性———隨意結伙斗毆、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或者強拿硬0、毀損侵占財物。一句話,尋釁滋事就是耍流氓。依常識,耍流氓是發(fā)生在地位平等的人之間,通常是強者對弱者的欺侮。如果不是這樣,比如像本案這樣故意將流氓耍到正在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執(zhí)法人員身上,這是否還叫耍流氓或尋釁滋事,確實耐人尋味。
毫無疑問,如果被挑釁、追撞的不是正在執(zhí)勤的女交警,而是逛街的妙齡女郎,我想這樣的處理結果不會引人異議。因為耍流氓的動機就是為了尋求刺激,而且這種行為也完全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關于尋釁滋事違法行為的描述。然而,本案的問題恰恰在于行為人挑釁的人與眾不同,她們是代表公安執(zhí)法機關正在執(zhí)法的兩名交警。從這個角度看,行為人挑釁的對象,與其說是女交警個人,不如說是公安機關和執(zhí)法權威。正如兩名女交警所在單位的負責人所說,“本案當事人的行為,是對公安民警執(zhí)法權威的公然挑釁,性質惡劣,必須嚴肅依法處理”。
如果我們認可駕車挑釁執(zhí)勤交警的行為是對公安機關及其執(zhí)法權威的侵害,那么以妨礙公務的名義追究行為人的責任似乎更為妥當。以妨礙公務的名義追究責任,能夠真正讓人覺得執(zhí)法是權威的,執(zhí)法人員是不可挑釁的。相反,以尋釁滋事的名義追究責任,會給人這樣的印象,似乎執(zhí)法權威只能借助保護執(zhí)法人員不受非法侵害而間接獲得保護。顯然,這樣的結論難免有本末倒置之嫌。實際上,只有首先樹立起執(zhí)法權威,執(zhí)法人身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才能真正得到保護。在今天我們還需0重建和弘揚執(zhí)法權威的背景下,更是如此。
當然,主張駕車挑釁交警的行為仍然是尋釁滋事的行為,即使構罪也是構成尋釁滋事罪而非妨礙公務罪的觀點也是有道理的。畢竟,妨礙公務是負有接受具體管理義務的被執(zhí)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不履行這一義務,主動駕車挑釁交警只是無事生事,行為人原本就不負有具體的義務。不過,如果在刑法上我們能夠拓寬義務的范圍,認為被執(zhí)行人之外的任何其他人也負有不得妨礙公務執(zhí)行的義務,那么,駕車挑釁交警的行為構成妨礙公務行為自然沒有障礙。
不可否認,對于駕車挑釁執(zhí)勤交警行為,以尋釁滋事論處比以妨礙公務論處可能更有威懾力,因為無論是在治安處罰還是在刑事處罰上,前者處罰都較重。但是,法律的功能和意義遠不止于形而下的懲罰,它應該追求超越其上的理念和價值。維護執(zhí)法權威,或許就是目前我們處理這類法律問題時需0優(yōu)先保護的東西。
-新聞背景
據(jù)《新文化報》2月16日報道:2月12日15時,吉林省松原市交警支隊兩名女交警正在沿江路一路口執(zhí)勤。突然,一輛捷達車開過來停在她倆身后,駕車男子滿身酒氣,搖下車窗后叫喊:“你們不是抓酒后駕車嗎?我喝酒了,你們來抓我吧!”并開車撞向二人。見事態(tài)不好,女警及時躲開車輛。然而,男子并沒有罷休,而是駕車調(diào)頭逆行再次沖向兩名女警。在女警第二次躲避后,駕車男子又一次調(diào)頭準備追撞,被過往車輛阻擋后揚長而去。經(jīng)查,當事司機賈宏光現(xiàn)年48歲,系前郭縣國稅局稽查分局局長。目前,賈宏光已基本承認自己酒后駕車挑釁女交警的違法事實。因尋釁滋事,賈宏光被松原警方處以治安拘留15天,并處罰款1000元的處罰。
另據(jù)新華社16日電,賈宏光已被免除局長職務。(曾獻文)
銆?a href="/common/footer/intro.shtml" target="_blank">鍏充簬鎴戜滑銆?銆? About us 銆? 銆?a href="/common/footer/contact.shtml" target="_blank">鑱旂郴鎴戜滑銆?銆?a target="_blank">騫垮憡鏈嶅姟銆?銆?a href="/common/footer/news-service.shtml" target="_blank">渚涚ǹ鏈嶅姟銆?/span>-銆?a href="/common/footer/law.shtml" target="_blank">娉曞緥澹版槑銆?銆?a target="_blank">鎷涜仒淇℃伅銆?銆?a href="/common/footer/sitemap.shtml" target="_blank">緗戠珯鍦板浘銆?銆?a target="_blank">鐣欒█鍙嶉銆?/td> |
鏈綉绔欐墍鍒婅澆淇℃伅錛屼笉浠h〃涓柊紺懼拰涓柊緗戣鐐廣?鍒婄敤鏈綉绔欑ǹ浠訛紝鍔$粡涔﹂潰鎺堟潈銆?/fo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