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提供的消息,呼和浩特市玉泉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原執行法官劉桂江利用職務之便,違法挪用執行案款12萬元私用,日前被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劉桂江原系呼和浩特市玉泉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法官,2003年7月22日,他負責執行一起標的為15萬元的債務案件,被執行的財產是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區石羊橋南路的一處商業房。2004年4月26日,劉桂江把該商業房所屬公司交給他的1萬元執行款挪用。同年7月31日,某拍賣公司受玉泉區人民法院委托,對這處商業房拍賣,成交價為22萬元。拍賣前,競買人已經把23萬元交給被告人作為競買該商業房的費用。同年8月1日,劉桂江把競買人交付的23萬元中的9萬元交給了拍賣公司,另外3萬元交給拍賣公司作為“競拍保證金”,剩余的11萬元私自挪用。
2005年10月8日和2007年7月13日,劉桂江挪用執行款均超過3個月后,才分別把被挪用的11萬元和1萬元執行款交回玉泉區人民法院。2005年10月17日,該案的申請執行人收到執行款11萬元后,余下的4萬多元和遲延履行利息6萬多元一直沒有拿到手。
2008年4月,申請執行人忍無可忍,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舉報。隨后,檢察院立案偵查并提起公訴。
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桂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法挪用公款12萬元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且超過3個月未還,其行為構成了挪用公款罪。(記者 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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