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晚,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縣發生一起縣公安局民警吉忠春與他人因倒車發生糾紛開槍致人死亡的案件。19日,紅河州公安局局長董家祿為此事道歉。
董家祿表示,“2·13”案件的發生讓人感到震驚和痛心。一方面,吉忠春的行為給受害者及家屬造成了巨大的傷害,同時也給他自己的家庭制造了悲劇;另一方面,此案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嚴重損壞了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聲譽,嚴重傷害了人民群眾的感情。“在此,我代表州公安局向受害者家屬表示深深的歉意,向全州人民表示深深的歉意。”
董家祿介紹,案件發生后公安機關及時開展了偵辦工作。此案后果嚴重,影響惡劣,系犯罪嫌疑人吉忠春在非行使職權、非工作時間,違反公安部“五條禁令”酒后駕車與他人發生糾紛而引發的一起涉嫌故意殺人犯罪的案件。雖然吉忠春殺人是個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但其身份及持槍作案,說明公安機關在隊伍管理、槍支管理等方面負有責任。
董家祿還表示,在吉忠春涉嫌故意殺人案件中,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屬個人行為,公安機關不承擔國家賠償責任。但公安機關要承擔相應的民事連帶賠償、補償責任。案發后,公安機關做了大量的善后工作,至今仍在積極協調、商談,希望盡快與受害者家屬形成統一意見,盡快妥善解決。(記者王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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