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與朱某熱戀期間購房同居。分手時,兩人為房產權屬問題鬧上法庭。由于男方胡某能提交其購房出資的證據,而女方無證據可拿,鼓樓法院日前作出判決,房產歸胡某所有。
熱戀時購房同居 分手時鬧上法庭
2000年,胡某與朱某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2003年,兩人與房地產公司共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鼓樓區某公寓一套單元房,總價25萬余元。雙方同居幾年間,始終沒有確定婚姻關系。
去年1月,兩人分手,對同居期間購買的房產歸屬產生分歧。最終,胡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房產的所有權。
庭審中,胡某提出,當年簽訂購房合同后,他分兩次繳納了首付款共計8.5萬元。2003年12月,他作為借款人與銀行簽訂了《個人住房借款合同》,按揭貸款17萬元。此后,每月的按揭款均由胡某個人承擔,房屋裝修費用也是由其承擔。
胡某認為,雙方在共同購買房產時并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由于雙方不具有家庭關系,因此所購房產應確認為按份共有。另外,購房時女方并未出資,因此雙方共同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的權利應確認為男方單獨所有。
朱某則辯稱,兩人相愛多年,但遭到她家人反對。2003年,男方為了取得女方家人的同意,特意購買房產給她。而且女方有經濟收入,曾多次支付按揭款。因此,朱某要求法院判定其對房產享有一半的權利。
男方有出資證明 法院判房產歸他
經庭審質證,法院確認雙方所購房產的首付款及每月按揭款均由男方支付。
法院認為,雙方與房地產公司簽訂購房合同,但房產始終沒有辦理產權證,因此兩人對房產存在共有權。依據物權法,“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外,視為按份共有”。
胡某與朱某在購房后并沒有對共有的性質進行約定或明確,雙方也不存在家庭關系,因此房產合同權利屬兩人按份共有。
物權法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的視為等額共有”。
由于胡某向法庭提供了出資證明,并承擔了按揭,因此房產合同權利應為其所有。朱某因沒有向法庭提交出資證明,法庭對其抗辯不予采信。(毛小春 張辛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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