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振林殘殺8人特大刑案,經(jīng)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庭審后,于昨日下達終審裁定:駁回上訴人熊振林的上訴,維持原判,即上訴人熊振林犯故意殺人罪成立,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今年1月4日晚,隨州市曾都區(qū)洛陽鎮(zhèn)發(fā)生一起特大兇殺案,熊振林殺死8人后潛逃,1月11日在武漢被抓獲。該起特大殺人案曾于2月9日由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當庭判處其死刑。
2月27日,因熊振林提出上訴,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前往隨州對該案開庭終審,庭審后未當庭作出判決。昨日是該案終審開庭后第七天,省高級人民法院委托隨州市中院向熊振林送達終審裁定書。
終審認為,熊振林提出申請精神病鑒定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無事實依據(jù)和正當理由,不予支持。終審認定熊振林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但其殘殺8人的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會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將本案終審判決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五點上訴理由得到一一答復
熊振林案終審開庭時,熊及其辯護律師提出五點上訴理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的終審裁定書,對其一一答復。
熊辯稱自己聲稱的“多殺一個是一個”,是公安人員引供、誘供的,不是自己的真實想法。終審認定:其作案動機屬主觀范疇,其供述自然、穩(wěn)定,其內(nèi)心想法公安機關不可能引供、誘供。
熊辯稱是酒后作案,神志不清,作案期間精神憂郁,申請對其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終審認定:熊作案動機明確,作案對象特定且大多與他有過節(jié);具體實施犯罪過程中,有預謀、有計劃、有步驟地殺人,作案后清理現(xiàn)場并潛逃,有很強的自我保護意識;其個人及其家族均無既往精神病史,其及其辯護人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作案時精神有異常表現(xiàn);從偵查到一、二審中回答問題切題,記憶準確,無任何異常反應,提出申請精神病鑒定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依據(jù)和正當理由,不予支持。
熊認為歸案后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認罪態(tài)度好,愿賠償被害人損失,并當庭提交悔罪書,真誠悔罪,請求從輕判處死緩刑。終審認定:熊認罪態(tài)度較好,但其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熊要求特赦。終審開庭時審判長當庭答復:依據(jù)憲法規(guī)定,“特赦”不屬于法院職權(quán)范圍,申請人可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申請。
熊當庭檢舉他人犯罪線索,請求認定有立功表現(xiàn)。終審認定:熊振林提供的他人犯罪線索,公安部門早已掌握,故不能認定熊振林有立功表現(xiàn)。(荊楚網(wǎng)-楚天都市報 記者張明泉 余皓 通訊員許多 實習生王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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