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寧波3月6日電(何蔣勇)今天上午10時,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對楊某等三人在全國利用征婚廣告形式詐騙一案公開宣判,對被告人楊某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對被告人王某、劉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和五年六個月,均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經審查,2007年10月至2008年2月期間,被告人楊某同他人(另案處理)多次使用偽造的身份證、離婚證等證件在全國各地報刊登記征婚廣告,在與應婚者聯系并取得對方信任后,便編造過生日需買禮品、貨物被海關查扣交罰款、見面需買機票等事由,共騙取他人錢財434192元,與被告人王某、劉某同他人騙取148722元。
2008年3月,被告人王某與其侄媳、被告人楊某和劉某共同利用婚介形式在南昌進行詐騙。三被告人在深圳“大哥”的指示下,偽造身份證、銀行卡、離婚證件等,在寧波等地的數十家報刊媒體刊登了虛假的征婚廣告,在與應婚者聯系并取得對方信任后,便編造過生日需買禮品,貨物被海關查扣交罰款、見面需買機票等事由,共騙取他人錢財148722元。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王某、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民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楊某詐騙388492元,屬數額特別巨大。
同時,被告人王某、劉某詐騙148722元,屬數額巨大。案發后,被告人王某的親屬代為被告人王某退賠13410元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其辯護人就此提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在共同犯罪過程中,三被告人共同預謀,分工協作,共同分贓,雖然地位作用有所不同,但不宜區分主從犯,公訴機關就此提出的被告人王某、劉某系從犯的指控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楊某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對被告人王某、劉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和五年六個月,均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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