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本網從河南省鄭州高新區人民法院了解到,因懷疑評卷老師打分有誤,河南省蘭考縣考生劉某狀告河南省招生辦公室(下簡稱“省招生辦”),要求公開高考試卷案,已被鄭州市中級法院二審定論。判決撤銷鄭州高新區法院一審判決;責令省招生辦對劉某公開其2008年高考試卷。據悉,此判決公開學生試卷案尚數全國第一例。
2008年6月7日、8日,蘭考縣高考學生劉某參加了河南省2008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成績為521分。其根據平時的成績看,感覺高考的分數有些低。于是,劉某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學校向省招生辦提出了公開試卷信息查分糾錯申請。省招生辦以他要求公開試卷信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拒絕了他。
2008年7月17日,劉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省招生辦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向他公開高考試卷。
鄭州高新區法院一審認為,劉某沒有證據證明他曾向省招生辦提出過公開其試卷信息申請的事實,因此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劉某不服,遂上訴至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省招生辦認為,“全省的招生工作有嚴格的管理程序,考生的試卷是絕密,國家有關機關有嚴格的規定!蓖瑫r表示,試卷信息涉及個人隱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關于“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的規定,不給公開。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本案中,學生劉某要求公開高考試卷,其申請內容符合上述規定。
據此,鄭州市中院二審作出了上述判決。(張曉炳 安治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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