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2006年打黑第一案”,從偵破到審判歷經三年多,終于在3月11日有了終審結果。被稱為“西站黑老大”的胡松玉被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涉案的其他21名被告人,也于同日接到了省高法的終審判決書。
主要犯罪事實
2003年9月,刑滿釋放后的胡松玉,結識了沈虎、傅強等人后,有目的的開始在蘭州市七里河區西站、晏家坪一帶網羅社會閑散人員,結成犯罪團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到2005年初,發展成了以胡松玉為領導核心,以胡松玉、沈虎、傅強各組織一伙人為組織結構,以田春生、柯敬武、李磊、王建慶、尹層主、馬六十一、周仕海、王雅武、張國強(強強)為骨干成員,以張小崗、李健、王永龍、史永弟、李立峰、王彥明、張國強(老鐵)、趙世軍、甘旭為成員的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常聚集于柯敬武在西站地區開設的“歡樂啤酒城”、“新歡樂啤酒城”、“休閑源舞吧”等酒城。
三個團伙時聚時分,聽命于胡松玉、沈虎、傅強的指揮,實施犯罪活動。該組織通過實施搶劫、敲詐勒索、受雇行兇、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替人強行收債、為他人的經營場所提供非法保護等手段,聚斂錢財,獲取非法所得13萬元。在一年多的時間里,三個犯罪團伙相互勾結,以暴力、脅迫為主要手段,瘋狂作案,殘害群眾,為非作歹。其中以胡松玉為首的犯罪團伙,以七里河區為面,滋擾群眾,作惡多端,稱霸一方,危害嚴重。他們以“看場子”為名義,以團伙勢力相威脅,以敲詐勒索和故意毀壞財物為手段,幫助同伙柯敬武打壓競爭對手,企圖滲透西站一帶的娛樂業,影響惡劣,為組織大造聲勢,向社會公然挑釁,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秩序。
案件背景
胡松玉案涉案人數眾多,各被告人分別構成的罪名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窩藏罪;組織淫穢表演罪等罪名。在一審宣判時,胡松玉案的判決書達80頁、7萬多字,宣讀判決書用了1個多小時。而昨日記者看到,此案的二審判決書再創紀錄:達88頁、近10萬字。在二審中,省高法針對每一名被告人的上訴理由,均進行了十分詳盡的審查和最終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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