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我們多一些對兒童健康成長的責任,那么,我們就應該采取更嚴格的措施凈化電視廣告,盡力消除所有電視廣告中符號暴力對兒童的傷害,而不是僅僅靠呼吁來制止。
3月15日《新京報》報道,藥品、醫(yī)療、酒、醫(yī)療器械等廣告里,不應出現兒童形象,食品廣告不應慫恿兒童過量食用。14日,中國廣告協會向社會發(fā)出倡議書,呼吁清理規(guī)范廣告中不利于少年兒童身心健康的現象,并透露正在組織制訂有關兒童廣告的自律規(guī)則,有望年內出臺。
電視被認為是人類一扇“早期的窗戶”,它在兒童還沒有能力和外部世界直接發(fā)生聯系時,讓兒童看到、了解了世界。正如一位國外學者所說,電視“在兒童被允許穿越街道之前,先護送兒童穿越了地球”。
但是,電視在“護送”兒童穿越地球的過程中,由于商業(yè)利益的驅使和對兒童身心健康的漠視,使兒童很多時候處在一種電視符號暴力的受害者位置。正如批評者所說的那樣,電視“允許低齡兒童在成人的交往中‘在場’”,而且,電視對兒童的這種暴力行為,在商業(yè)利益訴求更直接的電視廣告中,危害更為強烈。
更嚴重的是,一些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不允許未成年人“在場”的情形,在電視廣告中也屢見不鮮。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guī)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任何人不得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飲酒”。但在一些酒類廣告中,不僅有未成年人“在場”,而且還有一些酒的廣告里安排兒童送禮的情景。 《廣告法》有“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的規(guī)定,但一些食品藥品廣告不僅讓兒童成為試驗品,而且一些誤導欺騙性廣告,還讓缺少判別能力的兒童“現身說法”,在自身受到欺騙傷害的同時,還在不知不覺中傷害自己的同齡人。這些違法廣告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
美國的一份論文顯示,“假設電視技術從未得到發(fā)展,那么美國現在每年的殺人犯將減少1萬個,強奸案將減少7萬起,造成人身傷害的人身攻擊將減少70萬次”。電視廣告中低俗暴力的畫面和聲音符號,對兒童造成的傷害雖然不如現實中的傷害來得直接,但影響往往是更為深層次,也是更為持久長遠的。倘若我們多一些對兒童健康成長的責任,那么,我們就應該采取更嚴格的措施凈化電視廣告,盡力消除所有電視廣告中符號暴力對兒童的傷害,而不是僅僅靠呼吁來制止。 (陸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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