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舉報介紹、使用童工違法行為獎勵試行辦法》昨日在東莞市政府網站正式公布,從2009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辦法與此前的征求意見稿內容基本一致,舉報使用童工者可以獲得罰金50%的獎勵。
想獲獎須符合5個條件
《辦法》稱,如果要獲得獎勵,則必須滿足5個條件。
首先,被舉報的單位是東莞市內的用人單位;其次,介紹、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已經發生或者正在發生;再次,被舉報的違法行為勞動部門還沒有掌握;第四,違法行為被查實并處罰;最后,舉報不能匿名,舉報者要如實提供自己的身份證件和聯系方式,對被舉報者的名稱、地址和具體違法事實、證據也要清楚提供。
如果是介紹或使用童工者自我舉報違法行為、是童工的監護人和親屬舉報,或者是舉報行為本身違法,都不能獲得獎勵。
舉報介紹童工獎千元
《辦法》中明確規定了獎勵標準。對舉報用人單位非法使用童工的,該案查實后將按行政處罰金額的50%給予獎勵。舉報單位和個人非法介紹童工的,經查證屬實,每宗獎勵1000元。
市民撥打“12333”服務熱線舉報,此外有關部門還會設立舉報窗口和舉報信箱。成功舉報的案件結案后15日,舉報者會收到領獎通知,舉報人接到通知后要在30日內申領獎金,無正當理由而逾期的視為放棄。
據介紹,有關部門會為舉報者嚴格保密,防止其個人信息泄漏。(記者李少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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