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慎令信用卡欠款61.76元后,民生銀行儲戶艾先生次月收到了銀行的全額罰息賬單,罰息高達34.72元。認為此種“全額罰息”是霸王條款,顯失公平,艾先生隨后將民生銀行告到西城法院。近日,西城法院對這起首例儲戶狀告銀行“全額罰息”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艾先生敗訴。
艾先生稱,2008年7月,他申請辦理了民生銀行信用卡。2008年11月,他透支消費1861.76元。因忘記具體透支金額,在還款期內他不慎少還了61.76元。
過了一個月,艾先生收到對賬單后發現,他11月份的逾期罰息高達34.72元。交完罰息后,艾先生咨詢后獲悉,這筆罰息是以全部的透支金額1861.76元為基數計算出來的。對方還解釋稱,“信用卡領用合約”中有“全額罰息”的條款。該條款規定,若發生逾期欠款,就按照全部透支金額來計算罰息。
艾先生認為,這明顯屬于格式條款,加重了客戶的責任,顯失公平,應屬無效條款。另外,銀行在發卡時未對該條款進行合理的提示。據此,艾先生將民生銀行告上法院,并要求返還34.72元,同時以實際的逾期欠款61.76元為基數,重新計算罰息。
庭審時,民生銀行辯稱,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簽訂了合約,雙方應當按照合同履約。合約中關于逾期罰息的條款,符合法律法規和人民銀行、銀監會等監管部門的要求。此外,“全額罰息”是國際慣例,是銀行業防范信用卡風險,減少和遏制惡意透支和套現的一種手段。
法庭審理時,艾先生還提交了一份今年2月份的媒體報道稱,工行已經取消“全額罰息”,這明顯不是國際慣例。對此,民生銀行代理人表示,“對信用卡規定不同的免息期、年費、利息等,體現一定的差異性,這是市場競爭的體現。”
最終,西城法院審理后認定,民生銀行制定的還款及利息計算方式的條款,并未超出法律法規的許可范圍。作為銀行業的一種風險防范手段,該條款并無免除銀行責任或加重客戶責任的內容,不屬于法定無效的條款。據此,該院一審駁回艾先生的起訴。
宣判后,艾先生當庭表示,他將提起上訴。(記者王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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