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以為收錢有“方”的浙江省蘭溪市糧食局原局長徐有芝沒想到,自己在退休后仍難逃法網。3月11日,這起在當地頗有爭議的受賄案,經過蘭溪市法院審理后有了最新結果:徐有芝以“高明”方式收錢的行為均被認定為受賄。
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徐有芝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沒收其退出的受賄款32萬余元、美元1000元及非法所得8000元,上繳國庫。判決今日生效。據悉,該案是浙江省首例適用“兩高”《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判處的案件。
據介紹,今年62歲的徐有芝,1993年5月開始擔任蘭溪市糧食局局長,1996年5月兼任蘭溪市糧食局下屬企業國泰大酒店法定代表人,2002年3月擔任蘭溪市糧食局調研員,2007年12月退休。2008年5月13日,蘭溪市檢察院從群眾舉報的線索中深挖發現徐有芝涉嫌受賄后,依法對其立案偵查。
該案提起公訴后,在法院審理時,徐有芝認為自己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買房的行為屬于正常的投資,對自己接受他人安排旅游的行為也認為“很正常,不構成受賄犯罪”。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9月,徐有芝利用擔任蘭溪市糧食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在下屬單位土建工程承包商處以6萬元價格購買價值9.18萬元的住宅一套。1999年10月,徐有芝又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下屬糧管所以25萬元的價格購得一處價值41萬余元的營業房,且在購買該房付款過程中收受他人以轉賬支票形式賄賂的6萬元。對這些,法院均認定為典型的“交易型”受賄。
法院還查明,2001年,徐有芝接受下屬單位在建工程承包商安排的金額為3000余元的赴韓旅游和1000美元旅游費。此外,1995年至2007年間,徐有芝先后以逢年過節和家中紅白喜事等為由,收受多名請托人所送人民幣7萬元。這些也被法院認定受賄。
檢察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相關解釋及刑法對于受賄犯罪構成的立法精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財物的行為,以受賄論處。徐有芝在擔任蘭溪市糧食局局長期間,其身份是國家工作人員,其行為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主觀方面具有直接故意,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完全符合受賄犯罪的構成要件。(記者范躍紅 通訊員范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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