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需賠被害老師家10萬元
昨天,麗水學生丁某弒師案(本報3月5日A11版曾報道)有了結(jié)果。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考慮到丁某未滿18周歲,從輕處罰,對其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父母需賠償被害老師家10萬元。
丁某是麗水縉云縣盤溪中學的初三學生,父母離異,平時跟外公外婆生活。去年10月20日,丁某說自己肚子疼要請假兩節(jié)課,但之后未按時回校上課。第二天中午12點左右,班主任潘偉仙叫丁某到辦公室就逃學一事談話。潘老師提出要把此事告之家長,并讓丁某帶路。丁謊稱外公在山上干活,將潘帶到一座山上。上山后,丁某跟潘老師說,還是不要將逃學的事情跟外公說了。潘老師沒有答應。不料,丁某猛地一推,將其推下山坡,之后,掐住潘的脖子,直至她臉色發(fā)黑。最后,丁將潘的尸體藏進了灌木叢中,還拿走了老師的手機和玉鐲,逃離現(xiàn)場。下午,丁某還若無其事地返校上課。
當時,丁某從江蘇常州一中學轉(zhuǎn)入盤溪中學不久。同學反映,他性格孤僻,不太合群,學習成績在班中處于中下水平,但沒有表現(xiàn)出明顯的暴力傾向。
潘偉仙老師是去年8月才調(diào)入盤溪中學的,此前一直在縉云一所偏遠的中學任教,她本人已連續(xù)5年被評為縉云縣優(yōu)秀教育工作者。
溫州大學心理健康中心主任張海音分析,此案中,丁某本身具有人格偏差,與老師缺乏溝通,對老師有看法,所以采取了過激的行為。這種心理障礙如不進行治療,將會伴其一生。
浙江省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的金誠老師說,現(xiàn)在的青少年犯罪主要集中發(fā)生在兩類人群,一類是留守孩子,另一類是新生代流動人口,丁某可以歸為前者。這類孩子一般與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居住,缺乏與家長的溝通,稍不注意,就會有這樣那樣的問題。在他看來,丁某有性格缺陷,這與父母離異不無關系。(本報通訊員 陳樂 本報駐溫州記者 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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