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40多位村民代表討論后,廣東陸豐市東海鎮炎龍村委會高厝村民宣稱懸賞百萬元征求清官主持公道,打倒私賣土地的腐敗“村官”。26日,陸豐市委連夜召開常委會,成立督察小組,對該村私賣土地事件進行全面清查。(3月28日《南方農村報》)
從程序上講,面對非法賣地的村民組長,村民應該通過正常途徑表達利益訴求。村民為何反其道而行之,用“懸賞清官”這種給政府抹黑的另類方式吸引輿論眼球呢?我們不妨實事求是地進行分析。
雖然司法界對“村官”的身份認定也存在爭議。但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已經對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政府從事行政管理活動作出了界定。有關部門本應及時回應村民訴求,依法查清事實真相,處理相關責任人。然而村民正常的“告狀”之路很不平坦,村民用3年半時間,走遍了30多個部門,上訪、起訴,依然撼動不了一個村民小組長。萬般無奈之下,他們才想出自掏腰包“懸賞清官扳腐敗村官”的主意,何其無奈與悲壯!這除了說明腐敗“村官”權力強勢以外,更是對清官難尋現實反腐語境的無情諷刺。
“懸賞清官”既是村民們釋放情感的渠道,也是他們實現利益訴求的最后一根稻草。換個角度看,村民看不慣村官腐敗,不滿有關部門工作效率低下,自發“懸賞清官”,反映了他們權利意識的覺醒與對現實社會的焦慮。事實也證明,“懸賞清官”讓官員出丑,比村民四處“求爺爺、告奶奶”管用得多。村民投訴3年半沒有結果,“懸賞清官”一面市,陸豐市委連夜召開常委會研究問題。這到底是表揚還是諷刺呢?答案不言自明。
事實上,如果有關部門為百姓搭建了廣泛、便捷的訴求平臺,“懸賞清官”這類讓官員尷尬的事情根本不會發生。反之,如果百姓訴求渠道不暢,有關部門不作為,面對訴求、舉報推諉扯皮,裝聾作啞,不僅求訴無門的百姓會想出更多讓政府尷尬的主意,政府的公信形象也會繼續貶值。 (葉祝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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