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士自稱在等候地鐵時,因車輛強光刺眼,導致其不慎跌下站臺被列車撞傷。陳女士認為地鐵公司作為高速運輸工具管理單位,應對致害后果承擔責任,因此將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訴至法院。今天上午,此案在西城法院開庭審理。
陳女士訴稱,今年1月14日上午7時許,她上班途中在地鐵建國門站候車。在向涵洞內瞭望時,正巧趕上駛來的車輛車燈刺眼,她不慎跌下站臺,被進站車輛撞到頭部導致昏迷。事發后,地鐵工作人員將她送往醫院,但沒有支付任何醫療費,也沒有進行看望。坐在原告席上的陳女士回憶說:“就為了看車來沒來,我就看了一眼,然后就被燈晃暈了,后來就沒有意識了。”距離事發已經過去2個多月了,陳女士現在的額頭上還有一道4厘米的疤痕,精神經常恍惚。
陳女士認為,地鐵公司作為高速運輸工具的管理單位,應對地鐵運營中發生的致害后果承擔主要責任。因此要求地鐵公司按照80%的責任比例,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3萬余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地鐵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事發時地鐵列車正在進站,與此同時,陳女士沒有外界影響下,掉下站臺并致傷。當時列車已經有兩節車廂進了站,就立即停了下來。現場耽誤了16分鐘,影響了6個班次的列車正常運行。后來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地鐵公司就沒有參與。
法官當庭宣讀了公安機關向事發時周圍乘客的調查筆錄,其中一個乘客表示,當時其看見一名女子的右腳已經邁過黃線,后來列車進站了,那女子已經跳下去了,臥在軌道中間,地鐵從她的位置開過去3節車廂就停了下來。
列車駕駛員接受調查時說,事發時列車以每小時45公里左右的速度進展。在離站臺10余米時,發現站臺上有一名女子,身體已經明顯過了安全線,朝列車方向觀望。列車員立即鳴笛警示,該女子退回安全線。當距離站臺4米時,只見這名女子半蹲著,跳下了站臺,周圍并沒有什么人。他們緊急制動,停了下來。
對于證人的筆錄,陳女士的代理人強調說,陳女士是被燈光晃了眼失去意識掉下站臺,并非自己跳下去的。事發時,從陳女士的家庭和工作情況來看,陳女士沒有自殺動機。
法庭播放的監控錄像有點斷續,只見陳女士在站臺邊有個向涵洞張望的動作,然后列車就開過去了。原告方認為從錄像中沒有看出地鐵站臺有安全提示和安全防護措施。但地鐵公司表示,陳女士的身體已經越過黃色安全線,如果她在安全線內肯定不會發生問題。
地鐵公司認為陳女士是在沒有外界作用影響下,掉下站臺并被撞傷的,屬于其自身重大過失造成。此案不應適用民法通則中的無過錯賠償原則,因此不同意進行賠償。(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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