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符合條件為何成不了候選人
程海得知消息后準備參選,但卻得知,想成為律師代表的“初步候選人”,程序是本人自薦和至少兩家律所蓋章推薦,每個律所只能推薦一名初步候選人。
在采訪中,多位律師均提出了質疑:“律師是個人會員,律所是團體會員,個人會員的參選為什么必須經過團體會員同意?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已經侵犯了廣大律師的被選舉權。”
《北京市律協章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個人會員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十條第六款規定,團體會員要為個人會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章程中只字未提會員的被選舉權需要‘并經律師事務所或組織推薦產生’,律所沒有權力決定律師會員能不能成為代表候選人。”程海說。
無奈之下,程海按照規定取得了北京市安匯律師所、正海律師所、國仁律師所的聯合蓋章推薦,在2月19日下午把蓋章自薦表交給了選舉委員會成員之一、八里莊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員高元芝。
但是當23日上午朝陽選區公布13名候選人名單時,程海震驚了:名單上沒有他的名字。
當時他向律協朝陽區選舉委員會申訴,至今沒有給出任何回復,他到現在也不知道剝奪他候選人資格的理由。
2月24日,朝陽區司法局發布在北京律協網站的新聞中說:“全區的廣大律師對此次選舉工作表示滿意,大家一致認為,朝陽選區的選舉工作是嚴格按照北京市律協的選舉辦法,嚴格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進行的。”
《選舉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了正式候選人產生程序:“候選人提名人選報北京市律協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候選人提名人選征求選舉小組律師及相關部門的意見。”
3月5日程海向市律協秘書處傳真,反映選舉及候選人篩選的違規情況。“我電話中問律協李冰如秘書長,他說個人觀點是讓我再看一下候選人資格。我說我哪項材料都完全符合啊,你說不符合也得有事實依據,沒有任何解釋這是哪門子理啊?他不語。”程海說。
“難以想象會有這樣公然違法的選舉,難以想象一個律師組織會如此公然踐踏法律,難以想象律協的選舉會如此荒誕,難以想象為了基本的權利和尊嚴他們要如此艱辛付出!”公益法律組織公盟理事、北京郵電大學文法學院副教授許志永說。
司法局參與律協選舉算不算越權?
在本屆選舉中,各級選舉委員會均有司法局公務員的身影。朝陽區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名單上,朝陽區司法局公律科科長曹宏列為秘書長。同時,該科牛旭副科長、八里莊街道司法所高元芝等人都參與了選舉組織并任職。
在2月5日,北京律協此次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的名單也在第七屆理事會上以全體理事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在名單中,擔任委員會秘書長的蕭驪珠并非律師,而是北京市司法局律師管理處處長。
程海講述了2月21日他去設在朝陽賓館502室的朝陽區選舉委員會遞交請求、要求公布確定正式候選人的實際標準時,曾被司法局人員推出辦公室。
“那人掛有選舉委員會055號工作牌,約1米8高,35歲左右。他把我從辦公室里推出來,我就問,你是干什么的、有什么權力把我趕出去?他回答是司法局工作人員,管后勤保衛的。我就問,我是會員,為什么不能進到選區選舉委員會辦公室找負責人反映問題?誰讓你來的?對方就不說話。”程海說。
程海在辦公室外約等了30分鐘后,曹宏出來聲明今天周末不上班,不接律師材料。
國務院2007年《關于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第36號文第三條第七款明文規定:“現任公務員不得在行業協會兼任領導職務”。
“政府相關行政部門對律協有監督指導權,但不應在組織內任職。曹宏等人不是律協會員,卻擔任朝陽選區選舉委員會秘書長等職務,參與律協選舉的實際工作,擁有實際權力,這違反法律規定并侵犯了我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程海說。
記者隨后撥通了程海所在的第二聯合選舉小組組長劉建邦律師手機,說明希了解選舉情況。劉律師在電話中說:“我們這次選舉有紀律,記者采訪需要先和組委打招呼,最起碼你得和司法局打招呼,不然我個人沒法接受采訪。”
記者致電朝陽區司法局公律科,工作人員回答:“我們管不了他接不接受采訪,這是他的權利。”
但當記者再次致電劉律師時,仍被劉以“不是司法局正式通知,我不會接受采訪”拒絕。
對北京律協的此次換屆選舉,3月9日下午,北京律協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召開的工作會議稱:“廣大律師反映,這是北京律協實行自律管理以來民主化程度最高的一次律師代表選舉。”
程海在3月15日向司法局、北京市律協并選舉工作委員會發出投訴信,請求“立即監督糾正朝陽選區第三分選區第二聯合選舉小組律師代表選舉中的嚴重違規行為,重新組織選舉”。同時向北京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對北京市律協、北京市司法局、朝陽區司法局的行政起訴。
截至記者發稿時止,北京西城區法院已超過法定的7天時限,仍未答復是否立案。(實習生 莊慶鴻 本報記者 王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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