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國內罷免村官第一人”之稱的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梧埏鎮寮東村原村委會主任吳錫銘因犯職務侵占罪,近日被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
據了解,現在的溫州火車站,1997年是甌海區梧埏鎮寮東村。當時計劃新建的火車站和汽車南站選址寮東村后,村民得知,政府給村里的土地征用補償金,村委會只發給村民一部分,多余部分被劃歸村集體所有。因與村委會交涉未果,吳錫銘便組織村民狀告村民委員會。官司從一審到二審直至省高院,均以敗訴告終。
1999年5月25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頒布實施。吳錫銘決定組織村民罷免村官:參加投票的1295人中,1122人同意罷免村委會主任。村委會主任被成功罷免,這在全國還是第一起,吳錫銘也因此被稱為“國內罷免村官第一人”。
1999年9月15日,經“海選”,吳錫銘以852票當選為寮東村村委會首任直選主任。2002年3月,吳錫銘突然掛印而去。同年6月,通過“海選”,村民再次將吳錫銘高票拉回到村委會主任的位置上。
2008年5月6日,吳錫銘因涉嫌職務侵占罪被逮捕。
據檢察機關指控,因聯建房建設需要,吳錫銘承包的2.06畝土地,被村集體收回,并領取補償款5.56萬元。后來,市政府征用該地塊。2006年9月,吳錫銘將他已被收回的2.06畝土地,加上周邊集體公用地0.24畝,重新按二次拓寬工程征地標準計算,獲取差價7.08萬元。2008年4月,他又因這2.3畝土地,獲得155平方米的征地三產勞力安置房指標,該安置房經評估可獲利近80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吳錫銘承包的2.06畝土地,已被村集體收回,其獲取二次補償款行為,雖屬不當,但考慮到村里已有先例,不宜認定為犯罪事實。但吳錫銘分取0.24畝地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因此多分得的補償款2.35萬元,應認定為職務侵占。同時產生的29.15萬元安置房利潤,也應算作職務侵占,但因案發而未實際取得,應以未遂認定。故一審判決吳錫銘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追繳吳錫銘違法所得人民幣2.3534萬元,發還給甌海區梧田街道寮東村村委會。
吳錫銘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溫州中院審理后認為,吳錫銘在擔任寮東村村委會主任期間,利用管理村集體事務的職務便利,非法獲取征地補償款1.6814萬元,及相應的安置房面積折算20.8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考慮到安置房至案發時,尚未被上訴人實際取得,且該部分折算數額遠超既遂部分的1.6814萬元,如全案按照犯罪既遂處理,罪刑明顯不相適應,故本案可以犯罪未遂認定。(記者陳東升 通訊員袁壽省 黃利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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