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至月底,原本是內江漢安國際小區居民領取鑰匙喬遷新居的大喜之日。出人意料的是,苦盼一年多的眾業主非但沒有欣然喬遷,相反集體拒領鑰匙。究其原因,業主們稱沒看見竣工驗收報告,并眾口一詞稱銷售公司亂收費,紛紛表示“不按政策退還違規收取的每戶8500元水電氣安裝費,我們拒絕收房。”
業主要求退錢 銷售公司:“沒接到通知”
內江漢安國際小區共有1102套商品房,開發商只負責修房,銷售全由成都金海置業公司(下簡稱金海公司)全權代理。從2007年8月開始售房到2008年10月8日,金海公司以“配套費”或“代收水電氣費”為名,向簽訂了購房合同的業主每戶收取了8500元。
2007年11月9日,內江市物價、規建、工商和房管四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內價發[2007]60號”紅頭文件形式,聯合向各縣(區)相關局發出《關于加強商品住宅價格管理規范房地產交易行為的通知》。《通知》說: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構成中,“兩管三線”工程安裝費用全部計入房價;開發企業不得另行收取“兩管三線”安裝費用;通知自2007年11月1日起執行。
2008年4月1日,即《通知》出臺5個月后,內江東興區相關部門才以“內東區物價發[2008]22號”的紅頭文件,向區屬房地產開發企業,發出《關于轉發〈關于加強商品住宅價格管理規范房地產交易行為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區屬房地產開發企業按內江60號文“遵照執行”。
收費禁令出臺后,金海公司拒絕“退還違規收取的8500元水電氣費”。金海公司總經理助理張笑、策劃部經理祝向波認為:他們一直沒收到內江市物價等四部門的文件;也沒收到東興區轉發的文件;2008年10月8日,東興區物價局召集他們開會才貫徹該文件精神。“按屬地管理原則,我們執行東興區的禁收時間。即凡2008年10月8日前所代收的水電氣安裝費都不該退。”
銷售商搞欺詐? 業主提出仲裁被駁回
多次向金海公司交涉無果,去年10月30日,袁吉廷、王賀莉和劉勇等8位2007年11月9日后購房的業主,以金海公司涉嫌“故意欺詐”為由,向內江市仲裁委員會提起合同仲裁。
在仲裁庭上,業主代表王賀莉認為:2008年1月12日,她與金海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內價發[2007]60號”文已生效兩個多月。漢安國際實屬內江市有關部門直管企業,理應按時執行60號文件;金海公司在與業主簽訂合同時隱瞞該文件,代收8500元水電氣費(兩管三線工程安裝費)屬故意欺詐,按《消法》規定理應雙倍返還。
金海公司辯稱:與王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雖沒在合同中約定“六通”安裝費由誰承擔,但從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看,王自愿將8500元“六通”安裝費交給金海公司,雙方實際上對“六通”安裝費達成了口頭協議,且王已按口頭協議履行了義務。
今年3月2日,內江市仲裁委員會經過三次開庭審理后,對王賀莉等8業主的申請作出裁決:8500元水電氣費實為金海公司代收的水電氣兩管三線安裝費,沒有證據顯示金海公司在代收此費中存在欺詐行為。
去年12月11日,東興區物價局出具了加蓋公章的“情況說明”,內容如下:“我局會同區工商、建設、房管局于2008年10月8日,召開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商品住宅管理,規范房地產交易行為’的會議,要求各區屬房地產開發企業一律按照內價發[2007]60號文執行。金海公司(漢安國際)策劃部郁歐列席參加了該會議。”
不知相關文件? 《情況說明》證明“已領取”
金海公司是真的沒收到內江市的《通知》還是故意找借口?
去年12月25日,內江市物價局向內江仲裁委員會出具了蓋公章的書面《情況說明》:“我局與兩區物價局在房地產價格管理權限的劃分,是按市規建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管轄范圍確定,即市屬房地產開發企業涉及的價格工作由市物價局負責。”內江市及東興區物價局一致表示,漢安國際樓盤的開發企業屬內江市管。
去年11月28日,內江市規建局城建科出具的書面《情況說明》證明:“2007年12月3日上午,市規建局城建科收到市物價局交來《關于加強商品住宅價格管理規范房地產交易行為的通知》,共計34份,委托我局代發給市本級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轉報省建廳。當日下午,城建科通知市本級所有房地產開發企業(包括金海置業公司)來領取該文件。據經辦人回憶,當時通知金海公司的陳來君領取,陳派人來領取了該文件。”
物價部門承認 該文件確實轉發晚了
這個事關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重要文件,東興區為何推遲了5個月才轉發?
東興區物價局紀檢組組長粟本明說:市物價局的60號文件,區里2007年12月中旬才收到,區房管局及時原文復印了11份,當即發給了區屬所有房地產開發企業;由于年關逼近,加之轉發市上文件需區建設局等其他三部門協調配合,所以才推遲到2008年4月1日轉發。
東興區物價局局長熊有文明確表示:區一級物價部門無權更改市上文件規定的執行時間。區四部門在轉發文件中,也明確要求區屬房地產開發企業“請遵照執行”,即嚴格按市上60號文件規定的時間和相關要求執行,并非按區上轉發時間執行,更不可能理解為以2008年10月8日區四部門召開會議的時間來執行。
2008年初,由于不少業主反映該小區違規收取水電氣安裝費,東興區物價和房管等四部門于10月8日召集區屬所有開發企業,重申一律按市上60號文執行,“那份《情況說明》(即上文提到的東興區物價局出具的《情況說明》),只能證明金海公司(漢安國際)派人參加了這個會而已。”熊有文表示:漢安國際的業主如果因為這份說明而仲裁敗訴,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內江市物價局局長袁昌德說:政府的下行文件按下發程序一經簽發,辦公室或收費科等相關科室都會以多種方式很快將文件發出,絕不會拖。關于各區縣執行60號文件的情況,袁昌德表示:“除東興區外,其他縣區均未發生類似問題。”
轉發晚執行晚 業主要為“糊涂賬”買單?
市上的重要文件在5個月后才被東興區轉發,而金海公司再推遲半年才執行該文件,那么眾業主為此要多付多少錢呢?
盡管無法從相關部門和銷售商處獲得確切的不應該收取“五通費”的具體住戶數,但即使按金海公司的祝向波所稱“2007年11月1日后售出的商品房只有100余套”計,有人就算了一筆賬:向這些購房戶每戶收取8500元,金海公司也向小區業主多收取了近100萬元。
在眾業主出示的購房合同中表明,1000余戶業主的格式化合同中,均無水電氣“五通”費用的約定條款,也沒有補充協議對該項進行約定。3月31日,袁吉廷等業主再次向內江市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請,要求金海公司全額退還違規收取的8500元水電氣安裝費。“現在我們已掌握了金海公司違規收費的眾多有力證據,對再次維權充滿信心。”(楊元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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