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漢江中級法院將于今日在潛江市法院廣華法庭審判庭,對省檢察院漢江分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李漢昌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一案開庭審理。
據(jù)悉,公訴機關的指控包括:2001年至2008年,被告人李漢昌利用擔任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黨委委員、常委、副校長的職務便利,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共計人民幣68.5萬元,并為其謀取利益。
2007年3月,李漢昌還利用擔任武漢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10萬元,并為其謀取利益。公訴機關據(jù)此認為,李漢昌的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應追究李漢昌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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